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沉默权问题:超越两种理路之新说

  
  需要指出的是,良好的社会治理是以法治为前提。在非法治的或法治化有限的民族国家,其社会治理水平相对较低,实现秩序的机制具有更多的传统色彩[39]。当然,在西方法治国家,其治理状况也有差异,一般地说,与更崇尚自由价值的英美国家相比,大陆法系国家的社会治理要相对较好。比如,根据经验判断,美国的犯罪率要比德国高4倍[40]。

  
  (三)中国的制度与治理问题

  
  与前述现代(法治)国家相比,中国既不具备相应的诉讼制度,而在社会治理水平上更有较大的差距。

  
  在制度层面,需要参照分析的是中国的简易程序、证据判断规则和与之相关的证明标准,以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就简易程序而言,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174条的规定,由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件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及其他条件下才可适用该程序,所以,它并不是一种控方在面临外部证据“事实不清”时“摆平罪犯”的程序设置。在证据裁判方面,中国法律并没有赋予法官自由心证的权力,而是要求“以事实说话”,也就是说在证明标准上要达到“客观真实”的程度。这样一来,当外部证据无法足以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的时候,法官也无法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好”对其作出不利的主观推断,并据此作出有罪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被告人的口供最能说得清楚“客观事实”,所以,口供对于中国的刑事判决来说,其最重要的意义就在于对外部证据的“补强”。从表面上看,“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似乎具有辩诉交易的利益诱惑和证据判断方面的不利推断所产生的“引供”功能,但在实践中常常造成这样一种司法“悖论”:国家法律鼓励坦白,但坦白后将被定罪并可能判以重刑;法律禁止奸滑不供,但那种“拒不交代”的犯罪人却可能因案件证据不足而逃脱法网,这也就是广为流传的“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辩诉交易、证据判断的不利推断在法律机制上不同[41]。在我看来,这里最为关键的原因是证明标准的影响:在坦白之后,口供加上外部证据达到了“客观真实”,从而作出有罪判决,但其从宽的利益并没有辩诉交易的大;在“抗拒”之后,由于没有口供往往就无法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程度,这样就无从作出有罪判决,也就无所谓“从严”的结果。总之,在根本上是由于“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促成了中国的刑事司法对口供具有极强的需求力。

  
  在社会治理层面,中国作为一个正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国家,其治理水平已非传统国家可及,但是与现代法治国家相比无论是在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还有较大的差距。尽管中国已越来越重视社会治理,但是由于法治化水平不高,许多治理手段(纪律、法律)都难以得到有效落实,当前社会治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在社会治理场所内部,规范性程序总是被有意识的加以拒绝或被无意的忽视;规则在表面上“神圣不可逾越”,但问题实际上常常是通过“幕后”私人方式来解决[42]。这就必然使许多事情得不到有效治理,比如财经纪律的虚置造成资金的账外流动、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的造假(财务、信息)行为等。二是,目前有很大一部分人在多数时候实质上是处在社会治理场所之外,其日常行为基本上得不到治理,这种现象在大量的无证经营、无业人员和流动人口中较为突出。正是因为治理水平的不足,所以,国家尽管在法律领地具有较大的职权,但其实际控制社会的效果并不理想,由于信息的缺乏和扭曲使其并不能对日常的细节做出及时反应,所以往往只能对社会秩序进行一些宏观性的调控。

  
  中国的社会治理现状,必然使刑事司法对口供具有极大的依赖性,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由于社会治理信息的缺乏和扭曲,所以就可能造成没有实物证据作为刑事侦查的线索,即或是有物证,但因其规范性较差而使客观性较难判定(典型的如“伪造”的财务票据),这样往往就需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作为破案的线索或是用来“补强”。比如,在许多经济犯罪当中,由于会计制度、行业纪律不健全,甚至是形同虚设,这样不但使犯罪容易得手,而且使得罪犯(无论是领导还是财务人员)有机会在资金帐面上进行有效的“伪造”掩饰甚至根本就不需要掩饰,进而使犯罪不易暴露[43],或是案发后的书面证据难以查找。相反,在许多西方现代国家,由于社会治理机制较为完备,使得这类犯罪较难实施,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使得犯罪发生后的书面证据比较容易查找(比如在一些现代法治国家,以现金行贿受贿的犯罪较难发生,但这类犯罪在中国刑事司法中往往因证据问题而成了一种“疑难案件”)。又比如,在“流动人口”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中,由于缺乏对这类犯罪人员的日常行为信息,罪犯的许多行为都处于一种不可知的状态,中国刑事诉讼法12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就是对这类犯罪的社会治理较差的一种反应,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有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始终不开口说话(装聋作哑)而成了“疑难案件”。对这类,犯罪口供基本上都是极为关键的,它不仅可以帮助查找物证,而且具有重要意义的是还有助于发现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案外案(在中国,有许多案件都是通过“案外案”的方式破获)。据有关统计,近几年北京某区的“流动人口”犯罪案件在该区的全部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率达50-60%,而其实施的严重刑事案件占全部严重刑事案件的比率达近80%以上[44]。依此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开口说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中国的刑事司法将举步维艰。其次,由于治理不力,社会的规范化程度较低,导致违法犯罪现象的大量存在,并且,如果国家不通过刑事司法在犯罪主体(罪犯)方面阻断犯罪之源,几乎就难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发生。比如,大量处于(合法的)社会组织之外的流窜作案的“三无人员”、“黑社会”等基本上是以犯罪为业(从这里,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公安机关在侦查这类犯罪时经常出现的“限期破案”的工作逻辑),以及国家机构和社会组织缺乏有效的经济、安全监管制度使得贪污、偷税漏税等经济犯罪的屡屡得手和安全事故的一再发生,都说明了这一点。值得指出的是,尽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在中国“搞”了近20年,但对犯罪的治理基本上只是停留在通过刑事司法对(部分)已然犯罪的打击和严惩的层面[45]。从治理水平的差距可以推断出,在西方法治国家,社会治理机制能够把大多数犯罪推入司法程序[46];比较而言,在中国,能够被卷进司法机器的犯罪只占实际犯罪的很小一部分(比如,因控告者提供的证据资料有限而无法立案件等)[47]。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于能够被卷入司法程序的这一小部分犯罪就要尽可能地(以合法或非法的程序手段)将罪犯“从严法办”,以此(在表面上)证明国家对犯罪控制是有效的,从而达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公众也借此获得些许安全感,而口供的获取无疑会增加破案的可能性。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