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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问题:超越两种理路之新说

  
  (二)社会治理对沉默权之“副作用”的消解

  
  一般认为,侦查技术的提高和司法资源的增长所带来的司法能力的提高,是促成传统司法的“罪从供定”向现代司法的沉默权制度变迁的主要动力。但是,从宏观的层面考察,则是社会生活的治理化为其提供了更为重要的基础性支持[25]。

  
  现代理性主义的勃兴,使人类看到了自己的巨大潜能,而不再是过去所构想的那个“全知全能”的上帝之子民形象;在这种认识的驱动下,哈贝马斯所言的“现代性工程”就不仅是一个旨在建构“幸福的人间乐园”的期望,更是一个旨在扩大人类对空间、时间、自然、社会和人的控制的方案。在这个方案中,对人的控制基本上是一种最重要的规划。因为,正如涂尔干所说,在世界“祛魅”(席勒语)之后,社会取代了上帝的位置:在传统社会,神的魔法(enchanting)是日常生活的逻辑;而在现代社会,秩序化、常规化、等级化则是知识关切的主题[26]。按孔德的典型表述,知识不是去认识秩序,而是要“创造”秩序,知识就是用来控制[27]。在现代法治社会,各种各样的司法、治安、教育和治疗机构相互衔接,权力构成了一套精细、连续的分化网络,个人陷入了处处受到监控的“全景敞视监狱”(福柯语)。现代社会的控制策略主要是以规范化为权力机制,尽可能地将人们整编到各种科层化的组织(学校、工厂、医院、军队、监狱)当中,以细致的规则、挑剔的检查、对生活和人身的吹毛求疵的监督,不断地对个人进行评价、诊断和预测,并通过文书档案和音像资料的记录将其行为“物化”,在这里,不但个人的行为受到控制,而且个人生活的最隐秘部分如健康状态、道德水平、工作能力、财产状况和生命周期等也受到了监视和调节,权力为个人设下了天罗地网[28]。按福柯的说法,现代社会是一种治理社会[29]。由于社会的治理化,现代国家对民众的控制范围和深度,已经远远超过了马克思富有创新性的资本主义学说的曾经预料;从治理模式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区分就没有太多的意义,它们差不多只是民族国家中对立的政治派别手中为方便设计而使用的政治辩词[30]。所以,现代人尽管获得了“法律自由”,但是韦伯还是埋怨社会成了“铁笼”,吉登斯也感叹理性成了“世界主宰者之辇”。

  
  现代社会的治理化对沉默权制度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它使侦查机关容易获得较多的客观实物证据,从而减少了刑事司法对口供的依赖。在治理化的现代社会,无论是社会行动者的大部分日常生活场所(如工厂、办公室、学校、医院),还是更具整体性的情景(如监狱和收容所),人们生活的绝大部分时期均能受到或多或少的持续性监控[31]。其目的,就是要消解西美尔所言的“秘密社会”[32]。各种作息时间表、证件、档案、登记表、录像等是对人实施监视、训练、操纵、评判的基本手段,可以说,人的一生从出生到死亡都陷入了规范化的书面资料和电子信息的重重包围之中,尤其是儿童、病人、疯人、囚徒更容易成为被个别描述、仔细核查的对象。在权利话语的鼓动下,个人对社会治理常常也是积极配合,比如,学生为了“成才”自愿接受学校对其能力和德行的考评,消费者为了获得信用消费主动把个人资料提供给供货商,公民为获得福利国家的援助救济也要向国家公开个人资料。这样一来,许多法律意义上的“私人”信息实际上都变成了“公共”记录[33]。美国在诉讼中选任陪审员时要通过个人档案对候选人员进行严格审查,这在某种程度就说明了现代社会治理个人的深度和广度[34]。正是这种把生活变成文字和痕迹的做法,使得一个人一旦涉嫌犯罪就必然会有许多他本人难以“篡改”的实物证据呈现在国家追诉机关的面前(在这里,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理解,为什么许多西方国家要将赌博、卖淫等所谓的“无受害人”行为相对合法化)。社会对个人的治理资料(典型的如马克斯·韦伯所指出的复式记帐薄),无疑为国家的犯罪侦查提供了大量的线索和证据,无形中增强了国家的刑事司法能力。因此,在大量物证的包围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沉默往往就没有太大的意义,应当说这也是其放弃沉默权的重要原因之一。从这方面来看,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解释英国为什么要进行限制沉默权的改革,因为,其改革起因于对有组织犯罪、武装抢劫等职业性犯罪、商业欺诈等智能性严重经济犯罪的调查难度较大[35],外部证据的缺乏就是由于对这些犯罪无法进行日常治理。

  
  其次,社会治理降低了国家对通过刑事司法实现社会控制的依赖,从而使司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了一些“宽容”和“人道”。这里,又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社会治理是对人们日常行为的连续矫正,它对违法犯罪具有较好的抑制作用。比如在美国,有100多项法律控制着牛奶生产过程[36];又比如在英国,求职时一个人必须出示一个“干净”的驾照,以证明自己是一个守法公民,而违章驾车使驾照沾上污点就意味着不是一个老板可以完全信任的人,所以,人们尽量不去干违规之事[37]。需要指出的是,20世纪60年代在西方国家兴起的犯罪浪潮,其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社会治理的日常机制的缺陷,而是由于毒品的的泛滥和各种亚文化的生长等[38]。另一方面,一个“犯罪分子”如果在经过审判之后能够幸免制裁,他之后的生活要么是接受治理,在规范化的组织(学校、工厂、医院等)当中“老老实实做人”,失去再犯罪的可能;要么是在组织之外以犯罪为生,而这种“久走夜路”的生活必然避免不了“锒铛入狱”的命运,所以国家并不会为在一次审判中败下阵来而提心吊胆。从这两方面来看,社会治理已给人们提供了基本的安全(感),所以也就不太在乎刑事司法控制犯罪的效能有多少。因而从这一层面上说,受到刑事追诉的人行使沉默权逃脱法网对社会安全来说就可能不是一个特别要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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