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你曾给我留言,曾就
刑法六十三条与我讨论。我想,你一定想说服我。若是这样,就请你对我的文章进行评论,我一定会认真考虑你的观点。若你说服不了我,就请您读我的文章,研究我的观点。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俩人都不要固执,都仔细聆听对方的声音,才能在讨论中前进。
写于2008年6月28日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4b1c9501009ry2.html
附:新浪网友阿怪与龙城飞将之间的书信来往
新浪网友阿怪2008-06-26 06:11:28致龙城飞将
龙城飞将先生:
关于许霆案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推荐阁下参考一下张明楷先生的《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里面对类似问题有专门的论述,我觉得比较有道理。
很高兴与阁下探讨
刑法问题,事实上,以前以新浪匿名网友的身份就许霆案与阁下也作过热烈的讨论。我至今仍然坚持许霆构成盗窃罪,但可援用
刑法第
63条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对于尘埃落定的许霆判决,与我的想法在方向上相同。我的观点是:定性准确,判决合法但量刑畸轻。
人们所期待的许霆案的法治里程碑意义,真的存在么?
博主龙城飞将2008-06-26回复阿怪:
阿怪先生:
关于许霆案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许霆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出现太多的观点,一定是哪里出了问题。研究问题一定要有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事实与法律。许霆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存在大的异议。问题是,这个事实,套哪个法律。能套上哪个法律,就是哪个罪名。问题是,即使是许多大专家,一方面彼此观点经常相左,另一方面在许霆案件上的认识也是差强人意,牵强附会。
你仍坚持原来观点,这是好的一面。但另一方面,暴露出你没有认真考虑别人的观点,只是觉得自己的对。虽然你给我留过言,但并没有仔细读过我的文章。若认真读过,我相信你会改变自己的一些看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