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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件尘埃未定(续)

  
  5. 你仍坚持原来观点,这是好的一面。但另一方面,暴露出你没有认真考虑别人的观点,只是觉得自己的对。虽然你给我留过言,但并没有仔细读过我的文章。若认真读过,我相信你会改变自己的一些看法的。

  
  6. 教授将许霆的行为排斥于诈骗罪之外,足引起我对教授的敬仰。须知,有的法学专家是这样定义的,这不能不引起我们怀疑,在中国的情境和法律规定下,有对机器进行诈骗的么?“诈骗说”脱离了中国的基本的语境,想自己生编硬造出一套新的含义,真是有点太辛苦了。如果此种解释成为中国法学的通说,真是给中国的语言与思维的混乱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7. 张教授的“公开盗窃”观,其实就是起到了混乱人们思维的作用。对许霆案件的解释,可以有两个方面。其一是作为法理的解释。其二是对法律或法律行为的解释。如果这两方面都是教授作出的,可以作为学理解释。但是,第一,学理解释不能取代司法解释。第二,司法解释亦须根据法律确定其地位,司法解释不能解释法律,它本身更不是法律。在此种情况下,教授的解释,若是法理的解释,应当在中国法律文化与语言的框架下。若是法律的解释,应当在中国法律的框架下。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法律规定(包括司法解释),“盗”、“窃”、“偷”、“盗窃”、“偷窃”、“偷盗”的含义是相同的,都是“秘密拿取”的意思。所谓“秘密窃取”是同义反复。教授把“盗窃”解释为“公开窃取”,实则还是“窃”,还是“秘密拿取”。但教授把“秘密”理解为“公开”,真的令人怀疑教授是不是想改变中国汉语言文字的基本含义。

  
  8. “盗窃是占有物被剥夺”的说法很值得怀疑。第一,是不是法律规定?若不是,就只能是个别人的个别理解,不能作为法律上给许霆定罪的依据。第二,剥夺,在中国汉语言文字中带有强制的意思,意为被强行夺取,接近抢夺或抢劫的意思。按照这个命题,又把盗窃解释为“抢劫”或“抢夺”了。

  
  9. 关于“财产”的内涵与财产的刑法内涵:财产本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其内涵与外延是随着人类经济活动与科学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比如,有体物、无体物、财产性收益、债权凭证并不是刑法发明的术语,而是经济活动中人们日积月累产生的概念。刑法至多是承认这些术语所表示的权利,而不是刑法的发明。而且,刑法对这些概念的认识,总是远远地落后于经济活动的实际。以无体物为例,当经济活动中早已经出现此类事物时,刑法起初还是一无所知。只有这种经济活动产生纠纷或者刑事性质的抢劫等行为时,刑法才意识到这种无体物也是事物的一种,也代表一定的权利,应当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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