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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民商法的嚆矢

  

  1903年清政府设立了商部,它成为清政府制定商事法及相关法律的主要机构之一。商部之 下设立律学馆,主要职责是翻译外国商律各书兼及路矿律、招工律、保险律、报律并各国条 约。此外,还设立中外法制调查局,调查中外各国法制。


  

  由于修订法律必须“参酌各国法律”,因此,翻译外国法律以作为修订法律时的参考,就 成了修订法律馆成立后的一项重要工作。从修订法律馆成立(1904年)至1911年清王朝灭亡, 在沈家本等人的努力下,仅修订法律馆就翻译出十几个国家的几十种法律和法学著作,不过 这些法律和著作具有以日本为多且以刑法为重的特点。但从1909年沈家本对翻译工作所作的 统计可以看出,此时有关民商法律及论著逐渐增多,并且涉及的国家也相应增加,有日本商 法、德国海商法、日本民法、德国民法总则条文、法国民法、奥地利民法、日本票据法、美 国破产法、德国破产法、《美国公司法论》、《英国公司法论》、日本学者加藤正治所著《 破产法论》、日本学者奥田义人所著《继承法》、日本学者冈田参太郎所著《民法理由·总则·物权债权》等。(注:参见李贵连:《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211页。)


  

  除官方的商部和法律修订馆组织翻译了一些西方的民商法律及法学著作以外,其他的团体 和个人也在进行这一项工作,尽管所翻译编印的民商法类的法律和法学著作在数量上仍不能 与同时期的宪政、刑法类的书籍相比。就所掌握的资料看,主要的也是日本专家的民商法论 著及法规。比如,译作有富井政章的《民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07年初版)、梅谦次郎的《 民法要义》(商务印书馆于1910年至1911年分5编分别出版)、松波仁一郎的《商法论》(商务 印书馆1911年版)。除译作外,天津丙午社及东京并木活版所等机构还出版了根据日本专家 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等人的讲义及著作编译而成的民商法论著。而这一时期出版的涉及其他外国民商法内容的著作不多。其中,比较有影响的有:英国学者甘格尔编著、胡贻谷翻译 的《泰西民法志》(上海广学会1902年出版),该书主要介绍了法国、英国等西欧国家的民法 内容、立法旨意、立法活动及法学家的学说等,商务印书馆于1912年再版了此书;瑞士学者 买利著、潘承锷翻译的《国际民商法论》(中国图书公司1908年版),该书不是按国别来介绍各国的民商法制度,而是在阐述债权、物权、票据、海商等重要的民商法律制度时,再具体涉 及德、意、法、葡、匈及瑞士等国民商法典的相关规定。


  

  清末还出版过一些法政类杂志,如《法政学交通社杂志》、《(欧美)法政介闻》等。但由于这一时期正值清政府实行预备立宪之际,因此这些杂志的内容大都涉及宪政方面,民商法方面的内容仅略有涉及。


  

  关于这一时期民间翻译外国民商法律法规的工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南洋公学译书院初译 、商务印书馆编译所补译校订的《日本法规大全》(商务印书馆1906年出版),它共分25类80 册,共400万字,包括民法、商法等在内的几乎日本近代所有的法律都被汇编在内。并后附 解字一册,实际上是一部日本法规的小辞典,对全书的主要法律名词都做了简释。当时中日政界、学界的名人,如载泽、沈家本、大隈重信、织田万等12位名人为之作序。翻译此书的 目的无非是想通过日本这一桥梁来学习和引进西方法律。(注:参见邹振环:《影响中国近代社会的一百种译作》,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6年版, 第216~220页。)


  

  此外,清末法学教育也受到了外国民商法的影响。这一时期法政学堂的设立及其课程设置 、教材、师资无不深受外国(尤其是日本)的影响。各校讲授的课程,除“大清律例要义”等 少数课程属中国法之外,其余都是介绍和比较外国法的课程。同时,还聘请了外国法学专家 讲授法学课程。据不完全统计,1897~1909年间,13所法政学堂共聘请了58名日本教授。(注:参见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其中,有些日本教授又作为顾问,直接参与了清末民商法律、法规的起草。如受聘于京师法 律学堂的松冈义正和志田钾太郎两位教授就曾参与起草民律与商律的工作。而根据这两位日 本民商法专家的讲义整理汇编出版的著作还成了当时中国学者编写民商法方面论著的主要参 考资料。


  

  在清末这一时期,无论是官方机构还是民间组织,都较偏爱翻译和编译日本的民商法规及 论著,这是有原因的:一方面,各界人士都看到了日本效仿德国建立近代法制所取得的成功 ,包括日本较为顺利地参考德国的民商法典草案而制定了比较符合日本近代社会实际的明治 民法和明治商法;另一方面,当时出国学习法政的留学生也以去日本的为最多,(注:关于近代法学留学生的详细情况,参见郝铁川:《中国近代法学留学生与法制近代化》 ,《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精通日语 的 法律人才较多。此外,日本与中国在地理位置上的相近及人文特性上的相似也是不可忽视的 原因。


  

  清末翻译外国民商法典及编译外国民商法专家的论著,在中国民商法史上是有十分重要的 意义的。


  

  一方面,这些民商法规、论著的刊印和出版,把近代民商法的概念、术语传播到了中国。 现从《英德法日政法名词表》(商务印书馆1912年出版)摘录若干民商法律术语以作为佐证。


  

  Civil law(英) Civilrecht(德) Droit civil(法) 民法(日)
  Commercial law(英) Handelsrecht(德) Droit commercial(法) 商法(日)
  Formal contract(英) Formalvertrag(德) Contrat formel(法) 要式契约(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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