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自由及其限制
——以药店距离限制事件为楔子
宋华琳
【摘要】 营业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下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对营业自由的规制包括营业机构的登记、为公共安全和秩序而设的许可、专业技能和知识领域的许可,以及公用事业的特许。对营业自由的限制必须接受审查;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对限制营业自由的形式进行审查,根据比例则所包含的适当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原则对限制营业自由的实质正当性加以审查。
【关键词】营业自由;比例原则;行政许可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在2001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第14条第3款中,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实践中,某些大中型城市药品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将《药品管理法》第14条第3款中“合理布局”的概念转化成了对零售药店的间距限制。例如《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第9条第1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之间应有350米的可行进距离(历史形成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繁华商业区内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上海市药品零售企业开办、变更暂行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原则上按本市常住人口7000人至10000人配置1个。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店与店之间相距不小于300米设置。”
350米、300米、50米,如是参差不等的数据,据云是力图克服零售企业之间的无序竞争,遏制“药店多过米铺”的现象。但这类的规定也受到了企业的质疑,例如有商界人士就指出“我们每天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有时候看到一个好位置,但就是因为距离上差了几米而无法开店。这样药店间的竞争就被限制了,一家药店牢牢垄断了直径600米内的区域。”[3]他们认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关注的是药品的安全有效,而零售企业的间距、营业面积、供应能力等因素,则应是由市场来调整的事情。
这则故事可以引发诸多从公法学角度的思考,如何把握营业和营业自由的概念,把握营业自由在人权谱系中的地位,营业自由的保障范围,限制营业自由的原因类型?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能否对基本权加以限制?如是种种,都是以下将要展开的课题。
二、人权谱系下营业与营业自由的展开
(一)对“营业”概念的解读
从字面上看,营业可以被理解为“为求营利所从事之行业”。从比较法的角度,营业是指具有社会价值的,得到法律允许的,以营利为目的,长期的而不是偶尔从事的独立经营活动。[4]营业活动应该符合以下四点要求:(1)法律允许的活动。在中国,营业活动不仅必须合法,同时营业应当符合“公序良俗”。(2)长期或持续的经营活动。营业活动不是偶一为之的。但这并不是要求营业就完全不能中断。阶段性的、季节性的营业,也是被容许的。(3)以营利为目的。至于实际上能否营利,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4)独立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