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现代法治并不要求法官一定具备审理疑难案件的能力。法律早就给法官找到了出路。
在侦察起诉阶段,若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实,可以退回侦察机关,要求补充侦察。
进入到法院审理阶段,我国现行的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官有退回检察院补充侦察的权力,但1979年
刑事诉讼法曾有过这样的规定。
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下,疑难案件对法官并不是疑难的,棘手的工作:“(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62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条)。许霆案件虽然令许多法官头痛,但不是不能解决的疑难案件,这个案件的事实是清楚的,几乎没有争议的。难的是适用什么法律。
其实,在许霆案件中,法律的适用也不存在问题。就他的行为事实,法律明文规定为罪则定罪,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定罪,刑诉法162条第二款和
刑法第
3条,早就把解决许霆案件的方法规定出来了。不按这个规定进行审理,就是违反法的规定。
许霆案件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原因在于原一审法官找不到合适的定罪的依据给他定了罪,而且还定了重罪。后来改判其实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既然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名成立,那原先的判决就不是错误的。但要想使这个罪名成立,必须在许霆业已查清的事实与法律的明文规定之间建立起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