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控制死刑

  

  (四)审判阶段的人权


  

  审判阶段是公正审判权适用的主要阶段,《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及其他相关文件对于如何实现公正审判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由依法设立的合格、独立和中立的法庭审判的权利;(2)公正审理的权利;(3)公开审理的权利;(4)在合理期限内接受审判的权利;(5)自行辩护和获得律师有效法律帮助的权利,以及在无力承担律师费用时获得免费法律援助的权利;(6)法庭审理时的在场权;(7)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8)反询问控方证人以及利用国家强制力传唤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9)免费获得翻译人员帮助的权利。


  

  (五)判决以后的救济权


  

  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和4款和第5款,凡被判决认定有罪的人有权要求上级法院对定罪或量刑进行审查(上诉权);有罪判决之后如果出现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表明发生错判的,在有罪判决被撤销的情况下,原受有罪判决的人除证明错判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以外,有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冤狱赔偿权)。


  

  (六)不受重复追究的权利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因为已经依据一国的法律和刑事程序最终宣告有罪或者无罪的犯罪而再次受到审判和惩罚”。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确认,它的表述不同于英美法中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而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比较接近,旨在禁止终审判决以后就同一犯罪进行重复追诉、审判或惩罚,因而兼顾了多数国家的国内法。根据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关于该款的“一般评论”,这一规定并不禁止在例外情况下“恢复”刑事诉讼。


  

  (七)在适用实体法或刑罚方面的权利


  

  公正审判权不仅仅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它对公共权力机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适用实体法律或判处刑罚的行为也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以及其他国际规范性规定,这些限制主要包括:


  

  1.禁止溯及既往。任何人不得因为实施时依据国内法和国际法不构成犯罪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而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得类推适用刑法而追究法无明确禁止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同时,所施加的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后法律规定了较轻的刑罚,对犯罪者应当予以减刑。


  

  2.禁止肉刑。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指出,《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关于禁止酷刑或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规定,“不仅与引起身体痛苦的行为有关,而且与引起被害人的心理痛苦也有关”;而且,“这种禁止还延伸至肉刑,包括作为对犯罪的刑罚或者作为教育性的或纪律性的措施而命令施加过度的惩罚。”换言之,肉刑相当于酷刑或其他残忍的、不人道的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应当受到禁止。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