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同命同价”口号的社会误导性
“同命同价”的口号式提法由新闻媒体首先提出用来形容不同受害人所获得赔偿数额的不同,并借以表达其对此强烈的置疑。这种表述虽然鲜明、易懂,但并不正确,而且其所具有的社会误导性也同样强烈。因为该口号将生命与金钱对价相并列,非常容易让人误解为生命有价,继而推导出如下错误结论: 既然生命对每一个人都同样珍贵,那么人身损害致人死亡后给付的对价(赔偿金) 也应当一样。同时,“同命同价”的口号抹煞了生命价值中物质价值与精神价值的区别,将其中本不具有“同价性”的物质价值与具有“同价性”的精神价值相混淆,以突出精神价值的“同价性”来掩盖当前社会由于劳动力个体差异(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差异) 、地域差异(包括城乡差异) 等客观原因造成的生命物质价值的“非同价性”,换言之,生命因伤害而丧失其实并非单一型损失,而是复合型损失,其中既有财产损失,也有精神损失,精神损失固然可以遵循“同命同价”原则,而财产损失则不能依此原则。
本文认为,“同命同价”这种口号式提法本身弊大利小,极易造成人们认识上的混乱,而且该提法在法律上极不严谨,对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发展的负面影响较大,因此不宜使用。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长远发展出发,当务之急是,一方面从理论上深入探讨并尽快形成正确的主流观点; 另一方面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被错误舆论所左右,通过积极、耐心的宣传、解释去引导舆论,统一思想并逐渐达成社会的共识,使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回到正确轨道上来。
【作者简介】
佟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条。
同上,第25条。
这种情形也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致残的赔偿。
此原理还可适用于死者为家庭妇女或者是失业者的情况。具体可参见前注〔1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490页以下。
据新华社电,农业部副部长尹成杰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介绍,2006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差距扩大,城乡收入比已由2004年和2005年的3121:1和3122:1扩大到3128:1,绝对额的收入差距已经达到817215元,载http://www.sina.com.cn2007年9月14日14:42。
“专家研讨‘同命不同价’改革户籍制度是治本之策”一文中,与会的宪法学者、经济学家和律师呼吁,从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入手,消除城乡二元结构,才能真正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载《中国青年报》2006年4月22日。
参见前注9,曾世雄书,第306页。
参见前注16,王泽鉴书,第240页以下;前注1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493页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条第2款。
同上,第10条。
例如,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上海外国语学院女大学生钱某到上海屈臣氏日用品有限公司四川北路店堂购物时被怀疑盗窃而遭到搜身。1998年7月20日,钱小姐向虹口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50万元。一审判决屈臣氏不但要在《新民晚报》上出钱登广告对钱小姐公开赔礼道歉,还必须赔偿其精神等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然而,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却将该精神损失费的赔偿额减至1万元。再如2005年10月4日下午,清华大学教授晏思贤和妻子带着女儿在北京726路公交车上,其女儿和巴士公司职工朱玉琴发生纠纷,朱玉琴殴打其女儿致昏迷,次日7点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晏思贤夫妇遂起诉被告赔偿精神损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10万元,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则改判为精神损失赔偿30万元。
参见前注16,王泽鉴书,第267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