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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疑难案件中的规则变异

  
  其次,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所谓社会公德,当然是指民众的道德情感,而不是指法学专家的道德理论;是指案发当时而非两千年前或两千年后的道德观念;是指案发当地而非德国或美国的道德观念。何兵博士向我们介绍了“洋二奶”的继承权利[19],他的德国民法学知识令人叹服,但让人纳闷的是,中国的“公序良俗”,为何要以德国民法为标准呢?难道中国人不配享有良心自由吗?

  
  民事活动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民法通则把判断权力交给了民众;如果法学专家们认为民众的观念比较愚昧,也只能通过宣传和教育加以改变,而不能篡夺民众的道德权力。法官们并没有以道德篡改法律,倒是我们的法学专家们,却有以学理篡改法律和篡夺民众权力的嫌疑。

  
  道德影响着案件事实的法律性质。在埃尔玛案中,杀害被继承人与继承权利的归属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成文法完全没有涉及,它是否成为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取决于社会道德,在一个好战的民族当中,杀害继承人或许会被视为勇敢的表现。许霆案之所以引起普通的关注,不是因为国人对刑法典有理论兴趣,柜员机的出错是否影响恶意提款行为的应受惩罚性,才是舆论关心的焦点。如果法院判决不考虑民众的道德,虽然能够维护法律条文的形式逻辑完整,却无法正确地界定案件的争议实质。

  
  蕴涵于社会道德中的规则是否能够作为法律的一部分,涉及法理学的一个根本问题,即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能以道德篡改法律”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道德之于法律并非简单的取而代之,它通过改变事实的性质影响法律的适用,法律规则本身并无任何改变。埃尔玛案的继承权被剥夺了,但是遗嘱法的内容与效力并未受到丝毫影响;“二奶”的诉讼请求被驳回了,原因是遗嘱权的滥用,而不是因为公民没有遗嘱权利,或者是因为“二奶”没有受遗赠权;许霆被判了轻刑,并不意味着盗窃金融机构成了轻罪,而是因为许霆具有必须减轻处罚的特殊情节。简言之,明文规则并没有被正面否定,它的内容与效力依然如故,只是它们不再单独决定某些案件的最终结果,原来与这些规则无关的事实因素不被考虑,现在却必须考虑。从形式逻辑来看,“公民有遗赠权”和“因婚外同居而实施的遗赠属于权利滥用”丝毫没有矛盾,新规则并不构成对旧规则的取代。

  
  规则含义的确定性,和法律事实的流变性,说明法律是封闭性与开放性的统一。只研究法律规则的人倾向于把法律视为一个自治结构;关注社会现实的人,比如法律现实主义学派则会认为法律根本没有任何确定的意义。真理往往在两个极端之间。

  
  现在已经证明,在某些疑难案件的判决中,确实是非明文的规则在起作用,它们填补着明文法律规则与现实社会之间的裂缝,使封闭性与开放性的统一成为可能。

  
  五、法律原则的重要性

  
  现在讨论“唯一正解”的问题。从法律事实中“解读”出来的非明文规则至少具有两个选项,而且两者必然是对立的,如何才能作出唯一正确的取舍呢?

  
  对立规则的取舍,必须依据更高的标准,它就是原则——调节规则的规则。规则能够直接决定案件的结果,原则却永远做不到这一点儿,其功能仅在于调节规则的适用,不能直接作为判决司法纠纷的准据。以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判决准据,无疑是“二奶”案在司法推理方面犯下的致命错误,也是它遭到众多批评的原因所在。

  
  原则不能作为判决案件的准据,但在选择规则方面,它的功能却异常强大。仅仅从“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这一原则作推理起点,不能得出必须剥夺埃尔玛继承权的判决;如果要在“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剥夺其继承权”和“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不影响其继承权”这两条规则中二择其一,它却是充分有力的鉴别标准。同理,公序良俗原则不足以剥夺“二奶”的继承权,但足以断定“因婚外同居而实施的遗赠行为没有滥用遗嘱权利”这一规则的不适法性。罪刑相适应原则不足以为许霆定罪量刑,但足以推翻“因柜员机出错而诱发的盗窃和潜入银行金库盗窃的罪行完全相同”这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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