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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洞穴,走向何方?

  
  
  
  
  
  
  
  

  

  


  

如何评价实定法


  

根据“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有待建构)来批判和评价实定法


  

根据各种国际通行的权利保护和权利实现标准


  

以法制文明发达国家的相应法律为标准


  

以发达国家的法律文化为标准,作整体性的考量和评价


  

以能否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为标准


  


  
  解构之后,是否有可能建构?

  
  作为批评者,邓先生享有学术场域的惯习和规则所支撑的特权:有选择地从不同视角出发找出“中国法学”这头大象身上的毛病,而不必考虑这头有毛病的大象为何还能相对健康地生活,以及如果不让它如此带着毛病地生活它是否还有别的选择、还有何种选择的问题。当被问及此类问题的时候,他十分聪明地回答:“当我把你从狼口里拯救出来之后,请别逼着我把你又送到虎口里去。”但批评本身并不能构成有效的拯救,特别是当狼口和虎口成为仅有的两种选择的时候。

  
【作者简介】
郑戈,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 参见: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New Edition, 2001。或者参见此前一篇较短的文章: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Critical Inquiry, Vol. 20, No. 1. (Autumn, 1993), pp. 36-68.
Gérard Granel, “Monoculture? Inculture? (Perspectives du 3e Millenaire),” in Poesie, No. 86 (1988), p. 112.
邓正来著:《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第37页。
同上。
关于法学同社会科学之间的区别,请参见:郑戈,“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吗?—试论法律科学的属性及其研究方法,”《北大法律评论》第一卷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或者,郑戈著,《法律与现代人的命运—马克斯·韦伯法律思想研究导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一章。
法国科学史家康吉兰曾对库恩的“范式”概念提出了这样的批评:“我们应对的仅仅是社会心理,而不是哲学批判的概念。这导致了《科学革命的结构》第二版附录在回答如何理解一种理论之真实性时所遭遇的明显尴尬。”参见:Georges Canguilhem, A Vital Rationalist: Selected Writing, edited by F. Delaporte, New York: Zone, 1994. p.46。
刊登于《河北法学》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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