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范式抑或态度?
在《何处去》一书中,邓先生对当下中国的法学研究展开了“一网打尽”式的总体性批判。他所批判的重点,在于他所指出的、所有这些研究中所隐含的一种“范式”,也就是“现代化范式”。在套用库恩的“范式”概念来进行如此总括性的批评的时候,邓先生似乎忽视了这一概念本身的一些特点,因而容易招致这样几点批评:首先,库恩的范式概念体现了一种对于社会心理的洞察:范式革命的发生,是由于一个共同体中的成员日益发现原有的一套概念、方法和思路已经越来越不足以解释新发现的现象,与此同时,一套新的概念、方法和思路在应对新现象的过程中悄然诞生,其所积聚的力量在某一时刻形成“共振”,使旧有的体系全面倾覆。而邓先生所指出的中国法学的“范式危机”,却并非中国法律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所感受到的危机,而恰恰是他个人藉由深刻的哲学反思而看到并指出的危机。[6]其次,邓先生仅仅指出了中国法学中普遍存在着一种“现代化范式”,而并未令人信服地证明这种范式处于“危机”之中,更没有建构出一套新的概念、方法和思路来取代之。最后,将纷繁复杂的中国法学各流派置于“现代化范式”的标签之下,不仅削弱了邓先生针对具体学说所作的批评的力度,更使得“范式”这一概念在被应用的过程中失去了塑造靶子的功用。关于邓先生所概括的中国四大法学流派的特点及其与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间的距离,请参见下表。我们可以看到,尽管邓先生在哲学反思的层面上洞见了这些法学流派之间的区别以及它们所共享的“前见”或“预设”,同时也明确点出了自己心目中的理想图景之图像与它们之间的区别,但在具体论述过程中却未能:(1)使自己的论式摆脱现代化语式的支配(比如,传统与现代并存的现象正是带着“现代化”的眼镜观察到的结果);(2)指明四大流派由于陷入“现代化范式”不能自拔而产生了“危机”;(3)未能看到这四大流派为解释不同层面上的中国现象和解决不同面向中的中国问题而做出的理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