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的,抑或经验的?
一种“理想”图景,无疑不同于我们所经验的现实状况,它必定基于某种关于“善”或“正当”的观念,为批判、评价乃至改善现状提供某种尺度。西方思想中的“自然法”便是这样的一种“理想图景”。但邓正来先生呼吁建构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因此必须前设性地排除“自然法”这种西方概念。他所理解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是一种依凭对中国现实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阐明或建构起来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3]而建构这种理想图景的方法,是“在社会学和经济学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做切实的研究。”[4]
由此可见,邓先生所理解的理想图景,并非一种“规范的”抑或“超验的”观念图式,而是一种立基于经验的理论建构。但一种经验的研究,如何能够得出关于“善”或“正当”的结论?这种研究,又如何区别于邓先生所批评的、苏力所提倡的那种的旨在解决“中国问题”的、实用主义取向的社会科学研究?对此,本书并未给出明确的答案。而在本书的论证过程中,邓先生显然未加反思地将法学看成了一种社会科学,而并未注意到缺乏“实证性”的、基于法律人“内部视角”的法学同经济学、社会学之间的根本区别。[5]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邓先生试图在同一时间完成两件朝向不同面向、需要不同智识努力的事情:建构一种法律的理想图景并确保这种理想图景是中国的。前者是一种可以用来评价、观照和引导实定法的规范理念,而后者是一种经验的存在。借助一种社会科学的方法建构出来、基于对“转型时期”中国现实问题之深刻了解的图景,要么不是中国的,要么不是法律的,要么不是理想的。中国是一个经验的以及政治的概念;站在中国的立场,我们可以发现和提取出关于如何解决纠纷、如何形成秩序的地方性知识,但这种地方性知识并不一定是、乃至并不一定包含法律;法律是一个规范的、形式的乃至“全球性的”概念,以法律为目标,我们需要建构并“认真对待”权利、程序和规则,而这一整套制度性安排可能乃是发端并依赖于西方的地方性知识,因而不是、乃至不一定亲和于中国的地方性知识;就“理想”而言,一方面要具备批判性,另一方面要有实践意义上的可能性。当一种图景及是中国的、又是法律的,它要么是移植并经过中国经验过滤的,要么是在本土生长出来,并被披上法律这件“西”装的,因而已经是经过折衷和妥协的实践产品,很难兼备批判性和超越当下实践的指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