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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里的中国完全可能是当下的中西交融、传统与现代并存的中国。《何处去》一书的论证的确也显明地指向了这种可能性。但这种暗示却削弱了“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独特性和必要性。由于中国本土并未产生关于“法律”的原生制度和观念,城乡差异、传统与现代并存等中国特有的现象完全可以被理解为有待解决的“中国问题”,而不一定是为建构理想图景提供素材的“中国资源”;在探讨可否以及如何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之前,我们似乎有必要先澄清几个前提性的问题:(1)中国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比如传统因素和现代因素的并存,是否是未完成的现代化进程所留下的问题?更彻底、更深入的现代化(通过送法下乡、普及现代教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举措)是否能够消除这些现象?(2)利用中国社会所特有的资源建构出来的理想秩序图景,是否极有可能不是一种法律的理想图景,而是非法律的理想图景?(3)如果硬要事先规定这种图景必须既是中国的,又是法律的,它是否极有可能仍然落入“现代化范式”的窠臼?我倾向于对以上三个问题都给出肯定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