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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洞穴,走向何方?

  
  在这种理论所设想的世界格局中,人权、法治、基本自由、民主制度、有限政府等等西方人民经过不懈努力而取得的制度性成就被转化为普适的标准,世界各方民众必须接受这一标准的衡量,并据此而获得自己在世界格局中的位次。正像瑜伽被浅化一项“塑身运动”,禅修冥想被纳入健身操、慢跑之列,京剧被阐释为“北京歌剧”一样,其他文明中特有的东西,除非能够为西方文化所包容和改造,并以被改造后的形态而存在,否则便会濒临灭绝。这真应了一位法国学者的这样一项预言:“由于其根本特质,现代文化注定会变成一种全球性的单一文化。”[2]而自由主义传统中所包含的多元主义及多文化主义因素,不过是对具有“可驯服性”的异质文化所展示的一种“君子风范”而已。

  
  当一个经济上正在崛起的文明古国发现自己在世界文明格局中没有受到尊重的时候,该国最敏锐、最自豪的知识分子合情合理地对这种格局本身提出了质疑。《何处去》所发出的不是民族主义的情绪宣泄,而是一份对本土知识分子的邀请:邀请诸位共襄盛举,以期发展出一种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我本人深为这项邀请所打动。毕竟,无论是模仿不像而导致的挫败感,还是模仿太像而导致的失落感,都不利于一种制度文明的身心健康。走出追逐影像的洞穴,走到自主创新的光天化日之下,想想看似乎是一项不错的事业。但我对这项事业仍心存若干疑虑。

  
  中国的,抑或法律的?

  
  我们知道,法律,至少就其如今所呈现的形态而言,并非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构成要素。作为一种系统的社会控制或秩序生成手段,法律是源自于“西方”的。自治的法律职业群体、自恰的法律推理模式、以统计学为基础的社会科学所提供的关于整个社会的人口、经济、犯罪率等方面的知识和信息,所有这些条件都缺一不可。而所有这些条件,唯有在西方才是原生的。从这种意义上讲,一种中国的法律理想图景似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此处的中国是指传统的、未曾“西化”的中国。

  
  简单地说,传统中国的秩序理想图景是通过礼教而塑造君子(修身),从而将忠、孝、仁、义等社会价值内化为一部分人的个人美德,然后让这一部分人来统治和教化其他民众。这种理想图景与我们如今所理解的法律无论从知识支援还是从权力运作方式上来看都极为不同(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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