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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资本解释范式的刑事政策研究

  

  (五)合法性与善治:弥补政治权威缺失而造成的社会资本存量不足


  

  政治权威缺失造成国家社会资本存量不足,合法性与善治是强化政治权威的重要途径。(1)合法性是树立政治权威之前提。所谓合法性,即政治合法性,是指国家在社会中获得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权威正当性的资格与权利。[69]权力要想获得权威性,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法性基础,一个缺乏足够的合法性资源支持的政治体系,必然会丧失其统治的权威性。哈贝马斯曾指出:“在不求助于合法化的情况下,没有一个政治体系能成功地保证大众的持久性忠诚。”[70]阿尔蒙德也认为:“如果合法性下降,即使可以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许多人服从,政府的作为也会受到许多障碍;如果人们就哪一个政权具有合法性的问题发生争论,其结果往往是导致内战或革命。”[71]政治权威的强弱,从根本上说不在于它的规模和形式,而在于它的合法性资源的多寡。(2)善治是树立政治权威之关键。所谓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72]善治表示国家与社会或者说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合作,从全社会的范围看,善治离不开政府,但更离不开公民。[73]可见,善治强调的是公民对社会管理活动的参与,这本身就提高了社会资本,此其一;其二,善治必然提高政治权威,从而从另一个角度增加社会资本。


  

  六、反思现行刑事政策


  

  基于社会资本解释范式,可以对我国现行刑事政策进行多方位的反思,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现行刑罚体系反思:不利于建立社会纽带关系,造成个体社会资本流失


  

  监禁刑在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从社会资本角度考察,监禁刑不利于建立社会纽带关系,容易造成个体社会资本流失,间接促成犯罪的发生。研究表明,监狱(监禁刑)实际上很难实现改造功能,相反,“监狱在减少、控制、预防犯罪方面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在美国各地,各种各样的监狱里的不可思议的累犯率,使得美国监狱的阻止犯罪和改造罪犯的功能丧失殆尽,罪犯关押的时间越长,他成为累犯的可能性就越大。”[74]“有情况表明,判处6个月以上刑期的罪犯,其成为累犯的可能性将显著增加。并可能加大其再犯之罪的严重性。”[75]“已坐过监狱的人中,约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了监狱。”[76]以我国为例,在1982年-1986年间,成年刑满释放人员的年平均重新违法犯罪率为6.59%,少年刑满释放人员的年平均重新违法犯罪率为20.54%,少年收容教养人员的年平均重新违法犯罪率为36.25%。[77]


  

  学界往往把监禁刑产生不尽人意的预防犯罪效果的原因归结为监狱本身存在诸多弊端:一则认为交叉感染现象严重存在。二则认为长期封闭性的监禁模式会使罪犯降低甚至丧失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能力。应该说,学界的解释有一定道理,但也不全面,特别是对那些已经改造好或虽然没有改造好但基于对监狱存有恐惧而不愿重新实施犯罪的人,对他们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则缺乏解释力。对此,从社会资本角度可以给予比较合理的解释:监禁刑不利于罪犯刑满释放后建立良好的社会纽带关系,从而降低了个体社会资本,间接促使犯罪的发生。对此,美国犯罪学家罗伯特J.桑普森和约翰H.劳布在进行了大量的定量研究和定性分析后得出结论:“刑罚在无意间起到了引发犯罪的作用。其原因在于,刑罚(主要指关押和监禁)将对今后的职业和工作稳定性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低收入、失业和不完全就业进而会增加家庭破裂的风险。因此,监禁导致家庭中的男性失业,进而可能导致家庭破裂,进而再间接使其将来违法犯罪的机率增高。无论青少年时期还是成年时期,监禁的时间长短都对工作稳定性有负作用,进而导致将来的违法犯罪。因此,为了避免刑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监禁后,就必须让个体有机会重新和各种社会团体如家庭、学校和工作单位建立联系。”[78]正如联合国社会发展研究所所强调的:“犯罪政策应该从属于一个更大的体系,它涵盖产生犯罪现象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如果人们有工作,有富有亲情的家庭关系,又能通过接受教育,参加社区活动或拥有财产而取得社会地位,他们便不会走上犯罪道路。”[79]因此,必须深入地反思和改革现行刑罚体系,尽量避免因适用刑罚(特别是监禁刑)而造成的个体社会资本下降。


  

  (二)严厉刑事政策反思:不利于树立国家权威,造成国家社会资本下降


  

  我国长期实行的是严厉刑事政策,体现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方面。就刑事立法而言,有学者通过四个方面的论证,确认我国刑法应被定性为重刑法典。[80]就刑事司法而论,我国长期以来奉行“严打”刑事司法政策,是一种典型的严厉刑事政策。


  

  从社会资本角度考虑,法律信仰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前提,而法律权威则是政治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权威的缺失意味着社会资本的下降。严厉刑事政策不利于法律信仰的养成,从而不利于法律权威,特别是刑法权威的培育,进而不利于政治权威的树立,造成国家社会资本下降,这不仅难以实现刑罚的犯罪预防目的,还可能间接促使犯罪的发生。对罪犯而言,“刑罚的本质,不是要让罪犯受辱,更不是对罪犯实施肉体上的折磨,而是要引起罪犯内心的忏悔,使之回归社会,重新做人。”[81]只有罪犯内心有了忏悔,刑罚才会被尊重。严厉的刑罚必然使罪犯产生抵触情绪,不可能接受改造。对社会公众而言,严峻的刑罚所带来的不仅是公众对刑法尊重感的削弱,甚至产生对罪犯的同情。我国有学者就明确指出:“当公众感到刑罚过重时,就不会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揭露和捕获罪犯,甚至会转而包庇罪犯。”[82]日本著名刑法学者藤木英雄曾指出:“刑罚就像既能治病,又有相当剧烈副作用的药物一样,使用方法错误,岂止不能治病,反而能使病人丧命。把法律看成工具,从而可能使人们失去对法律的敬仰和信赖。”。


  

  可见,刑法要被信仰,其本身要具备一定的内在品格。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其必须是善良之法(罪刑必须均衡)。只有善良之法,才能获得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同,也才能使刑事法律具有权威,法律信仰方能形成。“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84]一个社会如果没有社会公众对刑法的尊重和信仰,即使建立再完备的刑事法律制度也无法形成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没有权威,政治没有权威,国家社会资本必然下降,违法犯罪必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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