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南和科尔曼主要是从个体社会资本和一般团体社会资本角度分析权威这一表现形式的。从国家社会资本角度考虑,权威则主要表现在政治权威方面。政治权威强弱与国家社会资本大小成正比。首先,政治权威是社会秩序维系的有机环节和必要机制,是维护社会结构稳定的重要保障。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权威反映了一定社会秩序的内在需求。政治权威对社会秩序极为重要,凡是有秩序的地方总能发现维持秩序的某种权威形式。实践证明,社会生活的规范有序,首先在于权力本身的规范有序。大凡存在普遍社会失序现象之处,必定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权力运行失范;或者是权力出现暂时的真空;或者是权力失却了其应有的权威……所以,没有权威,社会就没有秩序。[29]其次,政治权威是提高社会信用的重要途径。政治权威意味着政治权力的合法化,意味着公众对公共权力的认同和信任。政治权威“实质上是由民众心理、感情、态度、信仰所表征的对公共权力认可的价值,体现为社会成员对政府(政治权威人物、执政党、国家机构)、政治制度(立国原则、基本制度、体制、基本国策)及其运行过程所构成的政治体系的自觉服从、自愿认同。”[30]
三、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关系命题假定
社会资本是一种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资源,表现为社会网络关系、社会结构稳定性、公民参与、社会信任、政治权威等诸多形式,可以分为个体社会资本与国家社会资本等多种类型;而刑事政策是建立在犯罪原因基础之上的对付犯罪的一系列策略。基于社会资本解释范式的刑事政策研究,必须建立在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命题假定基础之上。而提出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关系命题假定,就需要在社会资本的不同表现形式与犯罪生成、犯罪对策之间,不同类型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之间寻找切入点和结合点。
一般认为,刑事政策的研究对象包括三个方面:[31]一是犯罪原因研究。犯罪原因既属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也是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对象。如果不了解犯罪的原因,就不可能制订出合理的刑事政策。因此,犯罪原因的研究是使刑事政策发挥最大效果所不可缺少的先决条件。二是刑罚各制度及其效果评价。刑罚是当今世界各国对付犯罪的主要手段,所以,刑事政策的研究对象,当然离不开刑罚各制度。三是犯罪预防。要想取得控制犯罪的效果,仅靠对已犯罪者科以刑罚是不够的,还必须适用刑罚以外的方法。
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关系命题,主要就是从刑事政策研究的三个对象展开:即社会资本与犯罪原因的关系;社会资本与现行刑罚,特别是与监禁刑之间的关系,以及对犯罪控制效果的影响;社会资本与犯罪预防措施选择。
在前文论及的社会资本研究成果基础上,结合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的相关研究成果,笔者就社会资本与刑事政策关系提出如下命题:(1)社会资本存量与犯罪控制效果成正相关。即社会资本存量的减少,容易引发犯罪发生,增加社会资本是实现犯罪控制的重要途径。(2) 数情况例外。即社会资本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这些消极作用不利于犯罪控制,例如特殊信任型社会资本在预防某些类型犯罪的同时,又可能促使其他类型犯罪的发生。因此,为了控制犯罪,在增加社会资本存量的同时,还必须转换社会资本的类型。
本文基于社会资本解释范式的刑事政策研究,就是结合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资本特点,对以上命题进行展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反思与发展我国现行刑事政策。[32]
四、社会资本缺失与犯罪生成
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资本缺失已成为一个不争事实。所谓社会资本缺失,指的是社会资本存量不足或丧失。社会资本缺失主要表现为社会纽带断裂、社会结构解体、公民参与不够、社会信任不足、政治权威弱化等五个方面。社会资本缺失已经成为当前诸多犯罪生成的一类重要的社会因素。
(一)社会纽带断裂与犯罪生成
个体与社会网络间的纽带关系是个体社会资本的表现形式,涉及到个体与家庭、工作单位或者社区间的联系情况,表明了在个体水平上的非正式社会控制的特征。社会纽带断裂意味着个体社会资本存量的减少甚至丧失。
西方犯罪学研究表明:社会纽带关系与犯罪生成有着直接关系,社会纽带断裂意味着社会控制,特别是非正式社会控制弱化,而“非正式社会控制比正式的刑事司法控制更有效。绝大多数公众没有犯罪,与其说是惧于被关进监狱,还不如说是惧于‘众人’的反对。犯罪的增加不是因为刑事司法系统出现问题,而是因为非正式社会控制出现断裂。”。[33]例如,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人之所以不犯罪,是由于他害怕犯罪行为将损害自己与朋友、父母、邻居、老师、雇主等的联系,因而保持了克制。假如一个人缺乏对他人的情感与兴趣,没有这些社会联系,那么他就会放任自己的行为,进而实施犯罪。因此,社会纽带是制约人们犯罪的重要因素;犯罪缘于薄弱的社会纽带。[34]逐级年龄非正式社会控制理论认为,家庭纽带弱化会增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可能性;[35]与配偶(或同居者)感情深厚关系紧密就会形成一种社会纽带或个体间的相互依赖,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就可以降低犯罪的可能性;[36]雇主雇员间的相互依赖,在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会降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37]
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纽带断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人口流动引发的社会纽带断裂。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中国人口流动不断加剧。中国人口流动主要表现为农村人口流入城市。人口的急剧流动,在某种意义上导致了约束人们行为的社会纽带解体,使得“家庭生活变得黯淡,一些主要的社会关系显得软弱无力。”[38](2)单位制解体引发的社会纽带断裂。单位制是社会转型前中国城市社会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单位组织“对个人来说,不仅是工作场所和收入来源,而且是一种决定生命一切的生活方式”。[39]单位通过垄断政治、经济、社会资源,形成了对单位成员空间的封闭,使单位成员形成了强烈依赖性人格,他们难以实施犯罪,因为这样做不仅成本大,而且行不通。[40]在我国单位制发达时期,伴随的是低犯罪率便是很好例证。[41]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福利、保障机制的不断改革与完善,单位社会功能不断式微;另一方面,随着流通体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户籍等制度的改革,我国社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自由活动空间,单位对个体的约束力下降。在此背景下,大量的“单位人”逐渐转化为“社会人”。(3)婚姻、家庭道德滑坡引发的社会纽带断裂。家庭是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一种基本的社会生活组织形式。婚姻、家庭道德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或准则,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树立以亲情、爱情为基础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恩爱、尊老爱幼等道德规范是实现家庭稳定的前提条件。良好的家庭道德观念是维系家庭纽带关系的基本要求。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婚姻、家庭道德滑坡现象严重,这一方面表现为亲情关系淡薄,另一方面表现为婚姻道德观念扭曲。(4)学校教育缺失导致社会纽带断裂。学校教育缺失不仅会降低学生对学校的依恋感,而且还会使学生难以养成良好的价值规范,进而削弱学校的社会纽带作用。学校教育缺失主要表现为一味地追求应试教育。一方面,应试教育使学生负担过重,以致不乐于学习甚至厌学,对学校失去依恋。在学校依恋与少年犯罪的关系上,赫希曾勾画出一个原因锁链:缺乏学习能力一学习成绩差→不喜欢学校→抵制学校当局→实施少年犯罪。[42]另一方面,应试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传授,而忽视道德的教化。学校教育应该是知识传授与道德教化并重,如果只强调一方面,特别是只强调前一方面而忽视后一方面,则都会带来不良后果。龙布罗梭曾说:“知识并不使人道德,反而使其为更巧妙狡猾的犯罪”,甚至说:“对于许多累犯,授以科学教育如同使其进入犯罪学校。”阿沙芬堡强调德育在教育上的重要性时曾说:“教育者,德化之谓也,倘忽略德育而进行智育等于不学驾驶技术而开汽车。教育应该以德育即人格与性格之陶冶为终局目的。”[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