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垄断法》分为三个部分,禁止结成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地位,禁止可能造成垄断的企业并购。但是,如同我们所看到的,《
反垄断法》的出台半年来,我们没有见到任何垄断企业被调查是否滥用市场地位,或者结成垄断协议,尽管我们都知道它们一定存在。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批似乎是唯一活跃的领域。
同样,期望《
反垄断法》解决行政垄断,也恐怕只是善良人们的空想。《
反垄断法》只是赋予了调查机关建议权,但是该法实施以来,我们还尚未听说任何行政垄断行为被调查和被建议取消。和反垄断调查机关的“迟缓”相比,私人诉讼频频发生,可能还算是一件幸事,不过,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听说哪个法院就反垄断诉讼的作出了有意义的判决(例如北京兆信等4家防伪企业诉国家质检总局就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作为个人的观点,我其实完全同意亨利·曼尼在给薛兆丰博士《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革命》一书(当然,这本书中的个别论证还需要推敲)序言中所写的话,“它(该书)指出了
反垄断法的种种圈套和谬误,而许多国家正在生搬硬套这种反垄断。只要读完这部著作,你就会奇怪在经济科学当道的年代惊人还有如此错漏百出的东西,而且还会惊叹其他国家竟然还会对这趟浑水趋之若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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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积极意义,在我看来,可能是在对抗其他国家《
反垄断法》时起到了平衡作用,因为中国的企业在面临走出去的过程中,可能也会被外国机关进行反垄断调查,或者进行反垄断申报审查。因此,《
反垄断法》使得国家之间的对抗实现了平衡。然而,从囚徒困境的原理来看,这是一个理性的选择,却不是最佳的选择。当然,由于尚不存在一个国际组织和公约来协调竞争立法(目前松散的国际竞争网络(ICN)无法担当此重任),因此,最佳的选择实际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