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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反垄断的名义

  
  同样令人感到震惊的是,是商务部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 第22号)的简约。这份公告全文不到1800个字,没有公布相关市场是如何界定的;没有说明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是多少,以及控制力如何,没有说明市场集中度到底如何;没有说明市场上有哪些竞争者;没有说明果汁市场的进入门槛到底有多高。总之,所有关键的信息都没有披露。因此,对于社会大众和其他专业人士来说,无法判断商务部的结论是如何得出的。这份决定的透明度,甚至不如商务部的其他机关,例如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在公平贸易局对反倾销裁决的公告中,都要附带长达几十页的裁决报告(当然,笔者也注意到他们的法律职权不同)。

  
  与此相比,欧委会2007年作出的禁止瑞安航空公司(Ryanair)收购爱尔兰航空公司(Aer Lingus)的裁决,正文有345页,附件169页,合计514页,对禁止并购的原因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和分析。如果以全球反垄断调查机关的做法为标准,我不认为商务部这份公告在形式上是合格的。

  
  由于商务部没有公布决定所依赖的数据,到底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是否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社会各界实际上是没有办法,作出有针对性的评论。而目前各大媒体所采访的专家,我认为,也只是从非专业的角度来泛泛而谈。当然,由于中国《反垄断法》也规定了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因此,司法审查在中国也是可行的。不过由于汇源和可口可乐都表示尊重商务部的决定,因此本案几乎没有被司法审查的可能。

  
  在我所接触的所有法律中,《反垄断法》是最为含混的一部的。譬如,它口口声声地表明,不反对企业做大,只是反对垄断企业滥用权力,但是将企业并购纳入反垄断的框架,就实际意味着反对企业做大,而且是典型的“有罪推定”。企业还没有合并,怎么能够推定企业一旦合并就会滥用市场地位呢?又譬如,《反垄断法》的起点是界定市场,但是在果汁、浓缩果汁、低浓度果汁、软饮料、所有饮料中,究竟是把哪一个作为一个产品市场?市场如果界定不同,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就会有天壤之别。《反垄断法》赋予了调查机关令人难以想象的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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