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劳动合同法》有关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设定应当修正

  
  《劳动合同法》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设定是否与其社会危害性相当呢?责任大或小是相对的,通过比较劳动合同法对其他违法行为设定的法律责任比较应该可以发现答案。如与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比较: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并不直接对劳动者财产性权益造成任何损害,其社会维护性当然明显低于拖欠工资和违反最低工资标准等行为。但是拖欠工资的直接责任是责令改正,只有逾期不改正才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赔偿金。以一个工厂1000工人,平均每人月工资1000元为例,拖欠十个月工资达1000万元,其后果也只是责令改正即可,不改正才承担赔偿金责任。如果是不订立劳动合同,则须直接支付二倍工资达1000万元。有关比较详细见下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