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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有关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设定应当修正

《劳动合同法》有关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设定应当修正


蔡吉恒


【摘要】《劳动合同法》对不订立劳动合同设定两倍工资法律责任,未客观评价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未区分过错主体,未合理考虑违法情节和程度,已经超出了立法应有的理性和正当性,而且也背离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应当尽快修正。
【关键词】立法建议;劳动合同法;不订立劳动合同
【全文】
  
  《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法》实施以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况普遍的现象,大幅度提高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在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一年多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率大幅度提高,这主要归功于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正面促进效应。但该条规定同时也吸引劳动者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甚至出现违法者从违法行为得利的现象,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应当尽快予以修正。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者不愿意订立劳动合同现象明显增多

  
  《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加大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违法情形变化: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只要客观上存在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法律后果的变化。按照《劳动法》,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劳动合同法》,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满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明显加大了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该法实施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明显增加,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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