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WTO多边贸易体制对FTA约束的功能障碍及其深层次危机
WTO对FTA区域实践的审查机制存在软弱性不足。自WTO对1957年建立欧共体的《罗马条约》进行审议以降,几乎没有一次审议结论认定有关协定满足GATT的所有要求,然而也没有任何一个协定被明确拒绝批准。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处于政治因素的考虑。问题的关键不在于WTO规则对区域一体化协定是否有足够约束,而在于WTO成员是否采用规则[14]。当主要成员的利益受到影响时,规则的变动很可能发生。例如,在对欧共体进行审查时,其最初6个成员国表示,如果GATT认为欧共体违反了第24条,他们将退出GATT。在此情况下,尽管其很有可能满足不了该条的所有要求,但是GATT最终决定不对欧共体的建立进行严格的审议。其次,多边贸易决策机制和程序缺乏民主和透明度,加深了贸易成员方失落感和规避多边协商的离心倾向。“绿屋会议”制度集中体现了WTO决策机制的不透明和不民主。例如,在新加坡(1996),大多数部长被拒在谈判大门之外,只有30个国家受邀参加整个会议期间都在运作的绿屋会议。当未被邀请的部长在非正式会议上被告知应接受一份其没有参与起草的宣言时非常气愤;在多哈(2001),发展中国家在许多关键问题上的观点和立场不能被明确地反映在WTO的会议文件或宣言中,WTO秘书处也被指责缺乏中立性和在关键时刻为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些导致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极度愤怒和失望[15]
目前,WTO突出的危机来自其约束力的缺失,以及这种缺失所引致的权威性侵蚀,单边主义盛行。发达成员在世界贸易中大肆推行侵略性单边主义贸易政策,如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就是这种单边主义政策的具体体现。侵略性单边主义危害了多边主义,使发展中国家处于不利和被动的地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降低了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和凝聚力[16]。同时,WTO对FTA的集团行动也缺乏相应的约束制衡机制。由于缺乏行为的有效边界制约,FTA彼此之间的矛盾和抗争,突出表现在FTA等区域集团作为整体在参与制定国际贸易规则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多边贸易谈判的决策进程造成的负面影响上。
2.3 FTA与WTO体制间的竞合关系简析美国著名世界贸易组织问题专家Jackson指出:“关贸总协定第24条包含了该协定最为棘手的条款之一。”[17]此判断也适用于WTO有关区域贸易协定的其他条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WTO所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与FTA等区域一体化形式之间关系的评价。按照对两种因素强弱关系的对比,二者间的关系也先后存在有“纯粹补充论”、“平行发展论”、和“竞合论”三种观点[18]。建立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是将FTA等区域经济形式作为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例外来处理的。早先人们认为,区域贸易协议是多边贸易体制的补充,是为了实现最终的全球贸易自由化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但现在看来并非如此。在多边贸易体制进展缓慢,贸易纠纷不断出现的大环境下,一些经济上、政治上关系比较密切的国家已经成立了处理自己贸易经济关系的区域贸易组织。这些区域贸易协议的很多规则已经大大超出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范围,表明区域贸易组织是多边贸易体制的过渡措施和补充的提法已不科学。WTO秘书处在1998年的研究表明,区域贸易组织中非关税措施的减少带来的市场准入的增加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是平行的[19]。依此观点,若FTA在贸易自由化方面领先于多边贸易体制,这事的互补因素将趋弱而竞争关系趋强,则会危及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其没有认识到竞争和互补关系相互动态转化的存在及积极影响,也没有发觉“竞争不进扩大了互补的内涵,而且也是互补得以存在的前提”[20]。“平行发展论”适应了发达国家力图规避多边贸易制度,为区域合作超前发展和背离最惠国原则打开方便之门,加速实现自身内部集团利益实现的需要,其可能引致多边体制的瓦解,必然遭到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反对[21]。通过WTO关于FTA的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其通过灵活、笼统和模糊的规文对FTA抱以宽容的态度,意味着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经济给予了事实上的认可。此种认可主要得益于,区域贸易安排有利于推动多边贸易谈判,二者之间具有共同性:首先在构成主体上具有很大的重合性。总体而言,几乎所有WTO成员方都是区域贸易安排的参加方,反之亦然;同时,区域经济一体化以WTO为模版,两者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在实质上是相似的。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减低了成员对外关税水平,其实践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多边贸易规则的完善,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同时,区域一体化也为各成员提供了更多的场合和机会,以使彼此间加强互信以及信息的交流,有利于多边贸易谈判的进行。而从动态的观点来看,各种FTA区域经济所形成的背景、运行条件及基本目标等方面,也与多边贸易体制所具有较高的相似性、一致性和趋同性[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