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历史演变
1952年4月21日,我国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在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规定了缓刑制度。根据此条例规定,宣告缓刑只适用于贪污犯罪,以后才逐渐推广适用于其他犯罪,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缓刑制度予以确认。现行
刑法第
72条至
77条进一步调整了适用缓刑的条件,确立了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考察职能,完善了撤销缓刑的条件,从而更加全面地体现了我国缓刑制度的特色。
四、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72和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
(1)刑度条件,也可称之为缓刑的对象或前提条件,是指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评价的依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
(4)禁止条件是累犯不适用缓刑。
五、对刑事案件适用缓刑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1、不是所有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能适用缓刑,这只是适用缓刑的刑度条件、前提条件,是可以适用缓刑的对象,也就是说只有这些对象有适用缓刑的可能,没有这前提条件就没有适用缓刑的余地,但不等于说有这种情况的犯罪分子一定要适用缓刑。是否适用缓刑关键是要看犯罪分子是否符合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即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和没有禁止条件。
2、犯有数罪也可以适用缓刑,不是犯有数罪的就说明他的社会危害性就大,就不能适用缓刑。事实上,只要符合适用缓刑的刑度条件、实质条件和禁止条件就能适用缓刑。我们适用缓刑来处理刑事案件,首先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刑度条件,然后在此前提下再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综合衡量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否会再危害社会来确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