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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环境保护合作的法律问题思考

  
  (四)根据CEPA协议对环保合作及现有规则和制度进行调整粤港澳的环境保护合作应当通过CEPA协议的实施予以加强,应当对CEPA下三地环境保护合作内容进行必要的制度设置和立法调整。

  
  1. 完善环保合作中服务贸易方面的规则。CEPA框架下服务贸易的安排,是目前CEPA对三地环境保护合作最直接和原则的规定。这些安排对于一般的贸易合作而言,已经有各级各部门较为详尽的具体规则、办法进行落实,而对于新进开放且具有特殊社会影响的环境相关服务业而言,尚缺乏明确的针对环境保护服务业的专业性和社会影响的具体规定。因此,需要环保相关部门针对排污服务、固体废物处理服务等具体的环境服务部门设置或调整,并对环保服务的市场准入规则、以法人身份作为环保服务提供者的香港企业的设立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以便使对提供相关服务的企业法人要求的规模、生产标准以及从业人员资格等要求能够切实与CEPA框架内向港澳环境服务提供者开放的门槛衔接或者相一致,以便切实落实内地向港澳开放环保服务业的协议精神,缓解内地环境污染处理的技术与服务压力。

  
  2. 完善环保合作中货物贸易方面的规则。改善内地现有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尚不能为CEPA下与环保产业相关的货物贸易提供有效的保障的方面。内地的环保产业要通过CEPA下的贸易合作得到发展,就需要内地进一步调整现有环境标准法律规范,构建与港澳地区相协调的、规范的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在零关税产品清单、《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中增加更多的港澳的被列明对环境问题可能造成影响的产品,尤其将直接环保产品列入清单,促进内地尚未发展成熟的环保产品市场的发展。内地《清洁生产促进法》刺激产生的巨大环保产品市场将可预见地通过CEPA协议下货物贸易的安排得到填充。内地相关环境管理部门应参考市场需求,针对港澳地区环保产品的输入,调整、协调内地的各种国家标准、专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建立规范的内地环境管理体系标准,使之能够为CEPA下的环保产品向内地流动提供有效的保障门槛,促进内地的环保产品市场平衡地分布发展,最终实现三地环保科技和产业齐头并进的局面。

  
  3. 强化环保投资方面的法律和制度。要实现“十一五”环境保护目标,利用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发扬《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倡吸引银行资金支持环保项目的精神,以CEPA第五阶段安排鼓励香港银行在内地,尤其是中西部、偏远落后地区开设银行为契机,建立CEPA框架下的特别环境保护投资融投资机制和专门制度安排,坚持将环境标准作为市场准入的重要条件,保证内地通过CEPA的安排有效吸收和利用来自港澳的环境保护投资,尤其是环保高科技资金及资金利用率,深化三地间环境保护合作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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