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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环境保护合作的法律问题思考

  
  (三)CEPA框架下环保合作的现实依据第一,内地与港澳地区的环境问题需要共同解决。内地与港澳三地在地域上相连,共处一个生态环境圈中,任何一个地区的环境问题都极有可能对其他两地造成严重的影响。水环境问题与大气环境问题就是其中显著的例子。这些问题一般通过污染源头、污染途径控制及污染结果治理来解决,三地间通过合作解决这些问题是必然的,也是有潜力可以深入的。建立在CEPA实施之后、正在不断深化的泛珠三角区域“9+2”环境合作项目在多个领域为解决上述问题进行合作,如建立流域上下游联防联治的水环境管理机制以协调解决跨地区、跨流域重大环境问题,建立泛珠三角区域环境检测网络为泛珠三角区域水污染及空气污染防治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等。第二,内地与港澳地区经贸往来日益频繁要求三地在环保机制上具有一定一致性与协调性。三地的经贸往来日益频繁,进入港澳的内地企业及进入内地的港澳企业的数量都大幅增加。三地原有环保措施、环境标准方面的规定差异无疑对外地新企业进入当地而言是一种障碍。新企业忽略进驻地的不同环境标准而维持原有环境相关的标准参数显然是不可取、也有悖于协议实施的精神;而新企业在进驻时按照进驻地相关规定重新调整某些参数、标准来符合当地的环境标准规定,就客观上增加了企业进驻成本,也与协议促进三地经济一体化的精神不甚相符。这样在三地间根据客观情况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标准、规定方面进行一定衔接就成为需要。同时,三地更加频繁的人员往来,尤其是大量激增的游客数量对各地的环境承载能力都是一定的挑战。各地也需要建立、调整相应的机制以应对这些变化。第三,应对内地当前的环境形势需要借鉴港澳的成功经验。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讲话中指出,在充分肯定“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同时,也必须清醒的看到我国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环境保护工作应该受到更多的重视,加快实现包括转变解决环境问题手段在内的三个转变,用改革的办法解决环境问题。其中以综合手段、利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手段的做法在港澳地区已经有比较长久和成功的经验,并且其通过科技带动环保产业的市场化操作对于内地解决相关的环境问题也具有相当的可借鉴性。第四,促进CEPA下的环境保护合作符合全球自由贸易的发展趋势。探讨CEPA与环境保护合作的关系实质上是从区域的角度研究自由贸易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环境问题从来就是贸易与可持续发展论坛中的焦点问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进一步迅速发展,环境问题全球化的趋势也日益明显。采用合作方式解决环境问题并反过来再促进经济贸易进一步良性发展是当前全球及区域贸易组织均认可手段之一。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中确认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指导原则;在业已提交DSB的贸易争端中有不少纠纷是与涉及环境保护措施条款有关的,如美国虾和虾产品出口限制案[vii],欧盟石棉案[viii],及欧盟沙丁鱼上诉案[ix]等。这些有关环境问题的裁决确立了在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下协调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间关系的一些原则与规则。在区域贸易自由体中,欧盟自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环境大会后开始统一环境立法。1992年的《欧洲联盟条约》首次在核心条款中明确将环保列为欧盟的宗旨与活动之一。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更是从建立之初就将环境问题纳入其经济框架之中。1993年NAFTA成员国签署了《北美环境合作协议》(NAACE),并建起了环境合作委员会(CEC),1995年NAAEC通过了《北美环境合作协议下的争端解决程序示范规则》以构建更为完善的环境政策体系。就CEPA协议本身而言,2007年刚刚签订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新增了环境领域作为服务贸易的开放领域,这表明了将环境保护与内地、港澳三地经贸合作相协调也已经成为CEPA协议的关注领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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