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环境保护合作的法律问题思考
Considerations of the Legal Issues about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operation between Chinese Mainland with Hong Kong and Macau under the frame of CEPA
慕亚平;董李培
【摘要】我国内地与港澳之间进行环境保护合作具有深刻的国际和国内背景,CEPA协议的深入实施为三地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创造了良好的契机,同时也显露出三地在环境保护合作过程中在服务贸易、货物贸易及合作投资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作者提出了从处理好自由贸易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以环保科技产业合作带动三地环境保护合作、注重环保合作实现方式上与CEPA的良性结合等方面推动内地的环境保护和完善CEPA下内地与港澳的环保合作的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CEPA;环境保护;环保合作;法律问题
【全文】
环境问题的全球化是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产生的。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的相互协调问题逐渐成为国际、区域各层面的贸易体制所关注和研究的重要问题。随着内地与港澳间更紧密经贸关系的深入,快速发展带来的环境问题极有可能成为三地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的制约因素。特别是CEPA协议的深入实施,使得内地与港澳间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合作,共同解决在经贸发展中产生和将要产生的环境问题成为必然。本文从分析CEPA框架下内地与港澳环境保护合作的现实意义入手,探讨CEPA框架下的环保合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旨在为改善我国环境问题和进一步完善CEPA框架下环保合作的法律制度提供参考意见。
一、内地与港澳加强环境保护合作的背景分析
经济发展问题与环境问题不可分割。随着经济迅速增长与人类生存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环境问题已成为发展问题中不可忽视的社会焦点。
(一)国际层面环境保护及合作的现状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主要从工业革命以后开始出现,并以惊人的速度经历了从地域化到全球化的演变。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二战后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环境问题开始从地域化向国际化的方向发生演变。国际环境纠纷不断加剧出发了在国家一级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公法控制。由于各国对环境问题的控制方式和标准不同,终导致国际贸易发生扭曲,从而触发了各国在国际社会统一指导下采取一致行动的愿望。针对环境问题不断扩大的现实,联合国在1972年组织召开了以处理环境问题国际化为议题的人类环境会议,国际环境合作在此基础上得到迅速发展。在随后的20年里,一系列国际环境公约和协议相继签署。[i]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签署了一系列重要文件,[ii]提出了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新思想,成为各国加强国际合作,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全球环境的新开端。在国际环境保护潮流对国际贸易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的巨大影响下,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将正式将环境保护问题纳入了其多边贸易体制之中,除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序言中明确规定应“为可持续发展之目标最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与它们各自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需要和关注相一致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外,在其实施管理的一系列协议中也体现除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如GATT(1994)、《农业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政府采购协议》中均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贸易条款。上述国际环境与发展宣言、公约和协定提出的环境与发展新理念、新论断和新措施,给我国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新的动力,有利于我国积极应对全球化挑战,促进本国的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