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方政府承担上市公司风险处置义务的弊端
在我国现有市场经济条件下,地方政府承担上市公司风险处置义务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地方政府分担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将造成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对政府的依赖心理,不仅不利于资本市场中投资者风险意识培养,而且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应当为自身经营失败承担责任,投资者也应当为自身投资决策负责,上市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同样难以避免“生老病死”。因此,淘汰部分经营状况恶化上市公司也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要求地方政府承担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与市场经济优胜劣汰机制不符。
其次,地方政府利用社会公共资源处置上市公司风险,实际是对上市公司进行补贴,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目前地方政府参与上市公司风险处置的主要方式是债务重组或资产重组,在重组过程中通常需要动用社会公共资源,如地方政府代为偿还上市公司部分债务,或地方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地方政府的上述行为实际是利用公共资源对上市公司相关的少数主体进行补贴,这与公共资源的使用目的并不完全一致,且对于其他非上市公司而言上述补贴也是不公平的。
再次,地方政府承担上市公司风险处置义务将妨碍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市场化进程。在国外,经营状况恶化上市公司重组和处置是在投资银行、律师等中介机构推动下,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运作,处置周期短、处置效率高。如果由地方承担上市公司风险处置义务,处置过程必将继续处于行政权力干预之下,中介机构作用无法发挥,“拉郎配”等处置方式难以避免,处置效果也将受到影响。
最后,地方政府参与上市公司风险处置无相应程序限制,中小股东、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时通常难以得到司法救济。目前,对地方政府参与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尚无程序性规定,如由地方政府哪个部门承担这一职能,参与风险处置程序如何,由于政府部门的过错造成上市公司损失如何承担责任,政府部门与其他股东或债权人发生争议如何解决等问题均不明确。特别是地方政府主导的上市公司风险处置过程往往忽视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而人民法院通常也不受理上述争议,地方政府参与上市公司风险处置权力缺乏程序约束和司法监督。
因此,笔者认为《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二款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处置本地区上市公司风险的责任不尽合理。当然,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参与上市公司风险处置则要考虑其在该过程中扮演何种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