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上:
由上,那么判断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海之贝”被废标是否违法,显然就不能孤立的仅从中标通知书是否发出来予以判断,而应当立足于“海之贝”整个中标过程是否合法来加以判断。
第一、不论是
招标投标法还是
政府采购法都规定了中标人的确定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该过程至少包括依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依法从推荐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第二、不论是
招标投标法还是
政府采购法都规定了中标无效情形,也就是说,中标人确定过程如果违法,则中标结果违法,即使发出中标通知也不能改变中标无效之结果。
根据深圳湾体育中心设计项目目前已公开的资料,“海之贝”的中标过程至少存有以下几个疑点:
一、究竟谁有权评标
尽管有相关人士称,“海之贝”方案是经过专家评审、网上公示投票、南山区方案评审汇报、南山区常务(扩大)会议四道严格程序产生,但这这四道严格的程序是否就一定符合法定程序呢?
根据
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评标只能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那么,以上四道所谓的严格程序其实只有一道程序即专家评审是法定的评标方式。
至于网上公示,我们不否认其在某些事务中有其先进性,但在某些颇具专业性的领域,其缺陷也是显而易见。至少在此次事件中,很多人置其他因素而不顾,仅以“日本”两个字样,就已经作出选择。立法的严谨性显然不可能不考虑到类似的情况,所以网上公示未列入法定评标方式之一也就不难理解了。
再则一般民众也不可能均达到法律规定的“评标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要求。而这一要求也恰恰是针对招投标专业性非常强而作出的,一方面加强评标的科学权威性,另一方面避免评标受到不必要因素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