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重新发现在历史上还有很大的作用,比如说它对公法和私法作为法律体系构成要素的论述;它还建立了最初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理论比如买卖、租赁等。这些基本的法学知识对于后来法律的发展意义很大。
罗马法还开创了法律技术上的一个新纪元。以前的立法都是经验主义模式的,也就是通过习惯和惯例来总结人的行为规范和规则。罗马人已经试图利用法律上的技术来编制成法典。比如说在罗马法里,人们试图把一些惯例和习惯分门别类总结出一般性的东西,也就是说人们开始采用从具体到抽象或者说从具体到一般的立法归纳模式,这个思维过程在罗马法中已经出现。这样一种立法理念后来就发展成为制定法的思维模式,所以我们说在罗马法中就出现了法典化的趋向。后来对社会的立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罗马法中渗透的平等自愿的理念对后世法律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永恒的动力。
第二个“R”就是文艺复兴导致的人文主义革命。
文艺复兴也是发生在东罗马帝国消亡以后。东罗马帝国首都废墟中保留了很多在它强盛时期从希腊、罗马搬过去的塑像和一些著名的绘画,有一些人就把这些绘画、塑像偷偷的搬走了,办了一个学院叫做雅典学院,来研究它们。最初办理雅典学院的动因就是要复兴当初被毁灭的雅典的艺术,所以叫文艺复兴。文艺复兴就是从这个地方开始的。那么文艺复兴为什么最后又演化成为一种人文主义的革命呢?原因就在于文艺复兴最后发展成为一种针对封建神权的革命。在神权观念中,人由神创造,人人生而有罪,人被认为是丑陋的,男人应该去通过传教来赎罪,女人应该去当修女。这种观念实际上是鼓励人们把自己最宝贵的生命、健康和一切都要贡献给神。这种观念造成了人性和人权的极度压抑,造成欧洲以及整个西方长期不发展。而文艺复兴运动受到古希腊美学自然主义的影响,产生了人的自然属性不但不丑反而是最美的这一观念,从而导致自然人性和自然人权这些基本的社会理念。因为从古以来尊贵的人的人性和人权总是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而社会地位低下的人却没有这样的待遇,因此人文主义革命的成果,导致了对于一般人尤其是社会最底层的民众的自然人性的尊重,对于生命和健康的爱护,对于民权的倡导等。这样,就发生一场对后来社会影响最大的革命。尤其是文艺复兴之后对女性美丽的阐释,通过一些伟大的绘画家,包括达芬奇、米开朗基罗、拉斐尔等等的描述,把作为罪恶之始的女人,描绘成为最为真善的美丽使者。这些基础性观念的变更,唤醒了人们对自己的生命、健康的关注,因此人性从神学统治下恢复为自然主义,社会整体的观念也从神权观念复归到了人本主义的观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