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首先想讲的就是近代民法理念的形成。近代民法理念的形成最初的动因和最初的形成过程是“三R”运动。
第一个“R”就是罗马法被重新发现(Rediscovery and Re-explanation of Roma Law)。
第二个“R”就是文艺复兴(Renaissance)。
第三个“R”就是宗教改革(Reform of Religions)。
他们在民法以及整个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上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会发生这三个运动呢?
实际上,这些政治性的运动发生的共同背景是欧洲历史上的宗教统治的黑暗时期,这一段历史长达几百年。它的特征就是建立了以天主教神权为核心政治统治。天主教神权以上帝创世说作为绝对真理,把神的意志绝对化,把神的统治权甚至高于主权高于王权。这样,整个欧洲都被笼罩在宗教的压迫之下,在当时所有的真理都只能依据圣经来得到解释。这种情形导致了欧洲长期的思想上的高度绝对统一,但是也形成了高度的神权专制和愚昧,造成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长期的不发展,也极大地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和创造力。这样一种社会,从法律上来看,即形成了铁板一块的公共权力社会,没有民法上所谓的民间社会的空间了,没有社会大众决定自己权利义务关系的可能了。欧洲曾经长期是这样一个局面。
“三R”运动就是针对封建君权尤其是神权的统治的革命化的运动。
第一个“R”就是罗马法被重新发现。
罗马法的重新发现是在十二世纪的意大利境内出现的事情。原来东罗马帝国以伊斯坦布尔为首都,但后来东罗马帝国被土耳其奥斯曼帝国消灭了,罗马帝国的灭亡后,帝国所遵守的法律也就是罗马法一度也走向沉寂了。这中间大概经过了几个世纪,人们认为罗马法体系已经不存在了,但后来在纳波里又发现了罗马法的文本。罗马法文本被重新发现以后在历史上产生了很大的作用。因为人们又开始慢慢研究罗马法的时候,发现了一个在现在看来十分简单的道理,即法律所追求的公平和正当还存在着神权思想之外的另一种解释,这种解释就是契约。人与人之间为什么会产生权利呢?过去人们认为这是神赐予的,但是从罗马法中间发现包括婚姻都是契约。原来像婚姻这种神圣的东西也是可以通过契约来形成的,那么其他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可以而且应该是基于契约形成的。所以契约给予权利义务关系一种新的解释。这种解释把人放在了法律关系的核心的地位:就是由人自己来决定、而不是由神来决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罗马法对神权造成了很大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