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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法理念的几个初级问题

  

  实际上今天我讲的核心是民法基本理念方面的问题。这一方面我国法学和立法中的缺点和不足似乎更多一些。因为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学界整体上来说没有受到过人文主义的熏陶。比如说上面出现的很多关于物权法的争议,就表现出来法学界多数领域里很多人对法律中人文主义思想的陌生感。一些人不了解近现代法律发展历史,他们不知道现代法律尤其是近代和现代民法是欧洲人文主义革命的结果,一些宪法学家、法理学家、行政法学家等完全不能从人文主义的角度来理解现代法律尤其是现代民法理念。民法与人文主义存在内在联系的知识对于这些人实在是太陌生了。因此他们的批评常常显得非常别扭。


  

  但是即使是民法学界,如果没有经过认真的专业熏陶也会提出对于民法制度建设的似是而非的批评。比如在前几年出现了一个对于物权法的批评。因为我们设计的物权法条文很细致,这时有一个法学家就批评我们,他说,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格权这么重要,立法草案才写了这么一小段条文,但物权法一下子写了好几百个条文。你这不是重物轻人嘛。他创造了一个批评我们的词汇,说这是物文主义,以物压人,也就是以物权压人权。这个教授满有意思地提出,他的发现揭示了中国法学界产生了物文主义和人文主义的争论,甚至提出这是世界民法历史上的第四次大论战。


  

  但是,我们考察近现代民法尤其是物权法的发展历史后就会知道,近现代民法对物权制度的设计,本质就是为了贯彻人文主义精神,也就是把民法意义上的民众的所有权提到很高的高度,就是要从公权那里为民众的基本私权争取地位。这就是一种最为实际而且崇高的人文主义精神的体现哪!所有权神圣贯穿的就是民众的所有权神圣,它针对的是公权神圣,这就是非常革命化、非常人道主义或者人本主义的。所以我们把物权搞得很详细就是人文主义的理想产物。对我国物权法以丰富的具体制度强调民法思想的做法,居然提出了“以物权压人权”的批评,甚至还自称把它提高到世界性的大讨论的高度,想起来这是多么不应该啊!


  

  所以,我认为,法律制度建设中专业的批评是非常需要的,但是非专业的批评应该越少越好。对民法的制度史和思想史不熟悉、对于民法的专业不熟悉,就常常会出笑话。但是事实上当时有不少人还呼应这种批评,而那些被点名受到批评的人也提不出相应的道理来反驳对方。这不就说明了我国法学界整体上出现了问题吗?


  

  我对这种现象的思考,不仅仅是在物权法这个方面,而是在民法整体思想方面甚至是法学整体方面。我认为,中国法学界对于近现代人文主义法律思想发展历史不但不知道、反而曾经长期胡乱批判这一点,造成了很大的遗憾。所以在这里,就民法基本理念的形成、以及我国所谓的“主流”法学对于近现代民法理念的一些歪曲甚至是篡改的理念,我想做一些匡正性的工作。我希望,我的这些工作能够给我们国家民法以及其他立法带来一些启迪。我的一些研究成果已经发表了,大家有兴趣的可以阅读这些发表过的东西,这里我只能简单介绍。我的一些想法肯定和一些正统的法学理论是不同的,我并不奢望各位都能够接受我的观念,但大家今后会认识到这些观念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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