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基于公安机关与其所开办的保安服务公司之间的从属关系,尽管在法律文件中规定,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冠以公安机关名称,应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与保安服务公司在经济上彻底脱钩,不得抽调、占用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公司报销或者提取费用,不得为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但实际上,公安机关开办的保安服务公司不仅在所有权关系上存在着密切联系,而且实际上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产权所有人。此外,公安机关还通过派遣公安人员进入保安服务公司的管理层的方式来全面影响保安服务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这一点,在《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也有明确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公司法定代表人人选须经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核。公安机关的现职领导干部不得在保安服务公司兼职。从公安机关选派到保安服务公司工作的民警可以保留警籍,但不得着警服。在保安服务公司工作期间,晋级、晋衔等与其他民警相同,工资和福利待遇只能选择一头。以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为例,从1996年12月开始,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曾挂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处的牌子,并核定为正处级事业单位。2003年,保安行政管理职能与企业经营职能分离,保安服务公司成为纯粹的经营单位。目前,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由北京市内保局保安处管理,两者还没有从管理体制上真正脱钩,在人、财、物上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法律联系,这种复杂的关系也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保安服务公司的自主经营和发展。
7.保安服务公司正在从产权模糊的集体所有制或者是国家所有制的产权制度逐渐地向民营化方向发展,保安服务行业所提供的社会安全服务正在不断走向市场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审批”为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开办保安服务企业审批”属于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保安服务仍然是特许经营项目。另外对押运特别是武装押运有严格的审批管理规定。公安部2005年41号文件印发的《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押运车辆、注册资金、枪支使用都有严格规定。因此,尽管目前社会上出现了非正规渠道的保安服务企业或者组织,但是,由于有关的政策和文件将许多重要的保安服务业务限定为特许经营项目,除了正规的保安服务公司可以涉足所有的保安服务业务领域之外,其他类型的保安服务企业或组织实际上从事的保安服务业务非常有限,大多局限在向客户提供人防服务方面。因此,在非人防领域的安全服务业务还缺少必要的市场竞争机制,要真正开拓市场,特别是要应对2006年向WTO成员国开放保安服务市场的需要,必须取消不必要的限制保安服务的经营许可规定,只对个别领域加以特许经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