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安服务法律制度研究(下)

  

  (三)切实保障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企业的民营化。世界各国保安行业的诞生和保安服务公司的出现,是保安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由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社会性的安全服务已经成为我们今天社会的普遍做法。在我国,保安服务已经成为一种专门的业务领域,保安人员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列入国家职业序列。


  

  保安服务公司作为一种为服务对象提供社会化安全服务的经济组织,保障其经营自主权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一个是严格施行“准入制”,由国家制定标准,拟从事保安服务者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格证书,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从事保安服务业的条件方能得到认可。另一个是明确保安服务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围与内容。在保安服务企业的设立和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允许其自主地依法经营保安服务业务。


  

  1.准入制的建立。保障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首先是开放保安服务行业市场,只要不是禁止从事该行业的人,接受培训具备了该行业的从业资格证书,经审核具备了经营保安服务业的条件者,就应当允许其从事保安服务业。国家对保安服务业采取的总的方针,应当是放宽限制,强化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加重处罚力度。


  

  2.明确服务范围。建立准入制度之后,还要划定保安服务的范围。保安服务的提供是保安服务企业与客户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就保安服务达成的保安服务合同关系。这种保安服务提供的,只是日常的安全防卫,它可以是门卫、维持秩序、防止盗窃发生等通常接受服务者自己能够做的事情,也可以是贵重物品的押送、危险物品的处理、运输等需要专业人员实施的安全处理业务。但无论哪种情况,都是民间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保安服务企业的职务范围,应当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内容确定。保安服务公司及其保安人员实施了合同约定外行为的,由保安服务公司承担责任。保安服务企业不是公权力机关,不能执行属于公安机关的任务,即使参加“辅警工作”,也没有限制他人自由、拘束他人身体、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证件、财物的权力。保安人员在辅警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机关应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排除其对有过错的保安服务业者进行追偿的权利。


  

  保安服务不得干预客户内部的罢工、劳资纷争等公民正当权利行使的活动,也不得为客户追索各种债务,因为这些都是雇主与雇员私人间的利益之争,或者是债务纠纷,与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安全服务没有关系。保安服务企业要对自己在执行保安服务业务时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不断扩大保安服务业的服务范围,进一步完善商业性保安服务的社会化体系,健全安全服务的民事服务法律制度。在世界范围的保安服务业社会化的大趋势下,我国的保安服务业的社会化已经呈现出一种迅速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了专业的金融押运公司,这是保安战线中的高端服务,他们带着防暴枪,开着运钞车,不但服务金融单位,还要为一些公司押送字画,为一些珠宝厂商押送贵重物品,为一些大型展销、展览场所运送贵重物品。所以,保安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作用越来越大。


  

  保安服务要实现社会化,首先要对“保安服务业”等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确立其作为民营企业经营保安服务业的合法地位。关于这一点,许多国外的经验可供我们参考。其次,应当建立保安服务企业行业协会,实现最起码的自律、自治。保安服务业的行业协会应当是依法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同时也是维护自身利益的自治组织。一方面对内制定行业协会规章,促进从业者认真执行行业规范,处理违反规定者,保持行业组织始终符合法律规定的基准。另一方面,作为法人代表为自己的成员服务,维护保安服务从业者和保安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方面可以参照英美的行业协会章程和规则。最后,要严格区分保安服务业的日常保安服务提供活动和“辅警工作”,避免发生民间保安服务行为与公权力行使辅助行为混淆,给保安服务对象或他人带来损害现象的发生。解决所谓“政企不分”的问题,是在保安服务领域实现市场规则的关键。如何给予保安服务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是政府应当研究的问题。关于产权的问题,与社会上其他公司无异,保安服务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充分的人、财、物的支配权及企业的自主权。公安机关除了对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业务进行依法管理之外,任何派出所、交警大队均不得干涉保安服务公司的业务。如果邀请保安服务公司参与“辅警工作”,公安机关应当支付合理的费用,而不是挤占保安服务公司的利润留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