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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法律制度研究(下)

  

  (三)我国保安服务业制度化和法律化方面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总结我国保安服务业二十几年来在制度化和法律化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之所以出现法律落后于保安服务业发展现实的局面,主要的原因如下:


  

  1.对保安服务业的政策规制过于严厉,导致了保安服务业的发展规模受到体制的限制以及保安服务公司自身的法律地位不能完全独立。一方面,导致其他性质的保安服务企业或者是保安服务业务的存在和发展缺少制度上的合法性,另外一方面,也导致了公安机关开办的保安服务公司长期以来其法律地位无法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无从确立保安服务公司资产的权属机制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保安服务公司被社会公众和客户视为“二公安”,保安服务公司自身的职能也被限制在以社会效益为主、以实现辅警功能为中心,经济效益不是保安服务公司关注的重要问题。此外,由于保安服务公司的成立受到政策的限制,保安服务也很难真正地按照市场的要求运作。这种状况从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保安服务行业相关的法律关系的发育和成熟。


  

  2.保安服务相对于其他服务形式所具有的特殊性,导致了政府对保安服务市场的监管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自身安全需求急剧提高,产生了对商业性保安服务的需求。但是,由于政府在退出传统的安全服务领域的过程中,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健全和有效的安全服务机制,对于许多重要的安全服务形式,政府仍然无法放弃直接管理和控制的手段,这些领域涉及到银行押运、武装防护、技术防护、重点防护以及特殊安全服务等等。政府基本上采取了行政特许的手段来严格控制保安服务的市场准入,导致保安服务公司的服务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由此导致了政府管理部门与保安服务企业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相对简单,政府只要通过严格掌控少数保安服务领域的准入审批机制,就可以解决保安服务业领域的主要问题。所以,这种相对简单的管理模式,也导致了有关保安服务业的制度和法律出台慢,甚至个别领导还没有认识到要依靠制度和法律来规范保安服务市场的重要性。


  

  3.保安服务公司在所有权关系以及在服务功能上与公安机关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所有权归属、干部管理、利润分配、辅警协警等方面,保安服务公司起到了“准公安机关”的作用。将保安服务公司从公安机关彻底分离虽然在理论上探讨过,在政策中也强调过,但在实际中却很难做到。要从体制上彻底理顺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非常困难,这也就导致了很难在现有的体制框架内,将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律地位、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保安服务公司的企业功能等法律问题彻底地加以澄清,因此,模糊不清的法律实践也阻碍了保安服务业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进程。


  

  4.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的保安服务市场缺少必要的外部竞争机制和市场压力。保安服务业基本上是自生自长的,加上国内非正规性质的保安服务企业根本不可能在同一层次上与正规的保安服务公司之间开展公平竞争,所以,保安服务业的市场秩序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确立。保安服务市场的不成熟、保安服务业对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要求不紧迫,导致了有关保安服务业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


  

  5.由于保安服务市场涉及面广,导致许多部门从本部门的利益和管理体制出发,对保安服务业做了不同性质的规定,影响了政府主管部门对保安服务市场进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事实上,保安人员自身素质的参差不齐,导致正规渠道培训出来的保安人员在保安服务市场并不具备特别强的竞争力,客户在市场上可以自由选择的局面也导致了正规的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受到影响,同时也助长了保安服务市场的不规范。总之,造成目前保安服务业制度化和法律化方面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的原因非常复杂。既有政策方面的,也有制度方面;既有管理方面的,也有社会方面的;既有保安服务企业内部的原因,也有目前存在着正规与非正规保安服务市场并行造成的需求与供给的矛盾、管理与脱管之间的矛盾;既有产权关系不清造成的制度松弛,也有缺少内外部的竞争压力,无法建立真正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的问题等。这些原因是长期存在的,需要从政策、制度、市场和社会等各个方面来入手,进行全面和系统的改革才能收到实效。保安服务业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绝不是简单地制定和出台几部法律和行政法规就能解决的,必须从体制和从制度源头上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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