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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法律与国家的法律

  

  六、结论


  

  社会和国家的关系是左右法律文化的首要因素,把握住此,就抓住了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之本。早在西方文明之初,就奠定了社会主导型的文化。这一文化类型的特点是法治与人权。在这一法文化类型中,法律是社会的法律,是社会控制国家的手段。社会控制国家的法律建构的核心制度是社会的法院以及由此产生的律师制度。在这样的制度下,自然生长出它的智慧成果——社会的反思法学。这是一个良性运作的制度体系与思想体系。由此决定了它的法律史是一个社会控制国家、在一度失去控制之后重建这种控制的过程。(注:古希腊和古罗马基本上是法治社会,到罗马帝政时代以及中世纪,法治中断。西方现代法治是古代法治传统的复兴。)它的最重要的文化果实就是人的自由与解放程度的不断提升。我国的法律文化从进入国家阶段以来就是国家主导型的文化。这一文化的鲜明特色就是人治与权力。在这一文化类型中,国家(其实是帝王)是社会的主人,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为了维持帝王的统治,它最重要的制度建构就是集权。集权的必然结果就是“法院”成为国家的“法院”,与法律一样,它成为国家控制社会的手段。其相应的智慧成果就是国家的法学(律学)。这是一个与西方完全不同的制度体系与思想体系。它的最高目标就是维持统治。这一缺乏反馈机制的组织系统的运作过程就是制度的不断崩塌与重建的过程。随着权力经验的丰富,它的文化积累表现为国家权力的强化与人的奴役。这就是为什么明、清的王权达于顶峰,为什么直到清代仍然不能根除奴隶制,为什么明、清的刑罚甚至比唐、宋还要严酷的文化原因。


  

  中西法文化类型差异似乎只能用“路径依赖”来解释。要是没有新的文化介入,我国法文化能否自己战胜“路径依赖”还永远是个未知数。当这两种法文化相遭遇的时候,从一开始它的结果便已显示出来。因为只要我们承认人是历史的主人,承认文化领域的优胜劣汰,一个以人的发展为主轴的文化与一个以人的被控制为鹄的文化之间的战斗结果便无需饶舌了。一个人治与权力的文化要转向法治与人权的文化,而这一转变过程又必须依赖国家(权力),这似乎是一个悖论,而这却是我们面临的任务。(注:所幸的是这一法律文化转型是在法律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展开的。这意味着这一过程具有双重意义:它不仅是一国法律文化的历史转型,而且是一国法律文化与全球法律文化整合的过程。我国的法律已不仅仅是我国的法律,同时也是世界法律的一部分。现在,社会主导型法律文化的精神以及部分内容已经被吸收进全球性法律中去,其中许多直接或间接地成为我国法律的一部分,这将大大降低这一历史转型的难度,缩短这一转型的进程。这一判断的有力证据就是:我国加入WTO不到一年,WTO的许多规则已经被我国的法律所采纳,例如,我国已加入了两个人权公约,人权立法也大有改善。)完成这一任务的要务在于实现社会对国家的控制。社会控制国家的主要手段是法律,失去法律的控制,希冀政府自律或恩赐一个法治的社会是不现实的。如何才能以法律控制国家?首要的条件是社会掌握立法权。这就是西方近代的变革为什么以人民主权开路,而又把人民主权与立法权相提并论的秘密之所在。这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在一个人治的国家,要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关键的一步便是立法权的民主化,由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并由这种受自己控制的代表来修订法律。以此为契机,实现人民通过法律来控制政府,实现法治。当然,法律必须在运作中实现自身价值,因而,法院的社会化也必不可少。整个过程的实现也需要法学的参与。尽快实现法学从国家的法学自觉地转向社会的法学将大大有助于这一过程的实现。这就是以法学为业的每一个人的义务。这当然是一个艰难的历史进程。值得庆幸的是,党的十六大首次将人权与“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我们的历史任务,这表明我国的法律价值观已经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希望这是一个新的历史起点——实现法律文化由国家主导型法律文化向社会主导型法律文化转型的起点。


【作者简介】
周永坤,男,1948年生,籍贯江苏张家港,毕业于苏州大学,现为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法理学硕士点负责人,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理学宪法学会副总干事。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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