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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善良论

刑法的善良论


徐杭


【全文】
  
  当你看到《刑法学》这本书的时候,在感慨它的厚度的时候,还会不会有某种特殊的感觉?我以我及其复杂的想象力想到的是,血腥、残暴的凌迟、车裂,和满清十大酷刑。甚至是,那个英国的,叼着烟斗的福尔摩斯。但是,在听着老师在课堂是侃侃而谈以后,发现自己正在慢慢的错开,错开着自己原来的判断,偏差的某种思绪。原来只是,犯罪和刑罚。没有遥远的酷刑,也没有充满悬念的推理,只有生硬的法条和枯燥的规范。

  
  我们的法理学告诉我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就是规范的组成,但是我却不能很完整的去理解,整部刑法希冀阐述的社会规则。罪大恶极之人,往往屈服在刑法的规范之下,接受着社会、国家对他的刑罚。从这个高度上来看,刑法是一种国家、社会在处理内部争斗时的特殊工具,如果你妄图对国家、对社会做出越轨的行为,那么你就必须要为你所做的事情而负责,将被苛刻地赋予接受刑罚的义务。可是,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在这个社会中,没有人觉得自己应该天生是一个犯罪之人,没有人想要去擅动自己触犯犯罪的权利,他们对刑法的膜拜体现出的正是刑法不为人知的一面,他的善意。

  
  “刑法长着一张父亲的脸,威严而慈祥”——这是日本刑法学者西原春夫教授对刑法的感悟。父亲是社会中每个家庭的顶梁柱,他用他的威严来渗透他的慈祥。他的威严是表面的,因为顶梁柱是整个家庭对外奋斗的自信的表现,没有威严如何能够鼓舞大家去奋斗呢?而慈祥,恰恰是他内心深处的表达。父爱是种羞于表达的情感,但是他却一直在人们的身边,值得让我们每个人为之感动。

  
  刑法正是这样一位羞于表达的父亲,他的规范以严厉的刑罚,限制着犯罪人的自由,决定着犯罪人的生命。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看,他的规范很仔细地写明了每一种犯罪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限制着国家对自由人提起公诉的可能性。如果,自由人没有类似规范描述的行为模式,国家就没有任何理由来行使它的刑罚权。从本质上来看,刑法其实是在保护着自由人免受任意的刑罚,免受无辜的牢狱之灾。而这个可以从刑事古典学派的产生发展的过程中体现这一点,刑事古典学派所处的时代正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新兴资产阶级需要有形的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来对抗封建专制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为了反对封建制度,要求自由权利,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曾经提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是,阻止罪犯再次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贝卡利亚着重强调着刑罚之非再犯性,以区别于当时严刑峻法、罪刑擅断的封建刑法体系。封建国家刑法体系便是一种残暴血腥的体系,没有任何人道或者是公平可以体现。近代的刑法学说、学派都是以刑事古典学派为基础的,他们都在共同主张限制国家拥有的刑罚权,来保障公民自身的自由,提倡社会的人道、平等、博爱。还有,刑法的规范,引导着人们“不越雷池一步”,引导着社会的公序良俗。他希望的是全体社会得到最大的幸福,以幸福决定正义,决定他的规范形式。正如近代的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费尔巴哈指出,“使违法行为中蕴含着某种痛苦,已具有违法精神动向的人就不得不在违法行为可能带来的乐与苦之间进行细致的权衡,当违法行为所蕴含的苦大于其中的乐时,主体便会基于舍小求大的本能,回避大于不违法之苦的苦;而追求大于违法之乐的乐,自我抑制违法的精神动向,使之不发展为犯罪行为”。这位害羞的父亲其实不愿意看到人们被犯罪所侵犯,不愿意看到社会的动荡对人们的影响。这些都是他的善,隐藏在威严规范之下的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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