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学在刑事法学中的地位及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学、行刑法学等学科之关系,近代犯罪学者多有论述,其中王去非的阐述最为精辟:
“犯罪学为刑事法学主干部类,以探讨犯罪之因素,并讲求防遏手段为鹄的之科学也。凡一国刑法、刑诉法及行刑法之立法基础,胥范畴于此,是故不有刑法,无以成科罚之具,不有刑诉法,无以资刑法运用之方,不有行刑法,尤无以收刑罚惩治防卫之效,乃不易之理也。……犯罪学者,刑事法学之主干部类,亦即刑法、刑诉法及行刑法之立法基础也。欧洲自罗马式微后,刑事立法,日新月异,丕变不已,窥厥因缘,莫非拜赐于意儒龙布罗梭氏,缅怀往哲,向往曷胜。”{11}
在20世纪30年代,犯罪学不但已经成为法科大学普设的必修课,甚至被写入法律中明确为办理特定案件司法人员所应掌握的知识之一。例如,1935年所颁布的《审理少年案件应行注意事项》第14条规定:办理少年案件的司法人员应选择对于“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有深刻之研究者充任”。
再次,犯罪学的体系已基本确立。从近代犯罪学著作看,犯罪学的体系大体分为以下几个组成部分:犯罪概论(包括犯罪的概念、犯罪学的历史、犯罪学学派、犯罪学研究方法等)、犯罪的分类、犯罪原因、犯罪的影响、犯罪的预防与救治等几个部分,其中犯罪原因与控制是犯罪学研究的重点内容。这一学科体系虽然与当代犯罪学有一些差别,例如没有专论部分,但总的来看与当代中国犯罪学大体是一致的。从犯罪学分支学科的构成来看,近代犯罪学著作一般都认为犯罪学包括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人类学等。
第四,近代犯罪学已经开始向科学犯罪学阶段发展。孔德曾经提出,每一个知识部门,都相继经历三个不同的理论阶段:神学阶段,或虚构阶段;形而上学阶段,或抽象阶段;科学阶段,或实证阶段{19}。在犯罪学研究中,大体可以把没有跳出意识形态争论的教条主义研究阶段称为神学阶段,把以思辨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的阶段称为形而上学阶段,把以实证方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的阶段称为科学阶段。就近代犯罪学而言,尽管以孙雄为代表的“三民主义犯罪学”和以李剑华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犯罪学”均较为重视犯罪学的意识形态分析,但是近代犯罪学在总体上跨越了神学阶段,没有落入意识形态教条主义的窠臼。虽然大部分早期犯罪学者主要以思辨为重要研究方法,但是以严景耀先生为代表的学者却身体力行的倡导和开展犯罪学的实证研究,并且完成了《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这一实证研究代表之作。此外,王克继、刘仰之等学者也较为注重犯罪学的实证研究。也就是说,近代犯罪学已经在向科学犯罪学演变。
第五,犯罪学的研究视域已经开始向经济犯罪、性犯罪、女性犯罪、少年犯罪等当代犯罪学的重要研究课题拓展。虽然由于诸种原因,这种拓展未及展开即夭折,不过仍然给后世留下了许多宝贵的成果。
上述犯罪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与当代犯罪学基本上是一致的。笔者在阅读近代犯罪学作品时,并没有很明显地感觉到它们是几十年前的犯罪学作品。事实上,时至今日,其中不少作品仍然是犯罪学的精辟教科书和著作。尤其令笔者感慨的是,近代犯罪学者的作品中,蕴涵了一种新兴学科发展的蓬勃潜力,甚至“开中国犯罪学者之独立学派”{7}的豪情,这的确令还在为能在“科层式”学科体系下求得一席之地的当代犯罪学学者所汗颜。
当然,近代犯罪学虽然已经诞生,但总体上仍处于成长的早期阶段。例如,不少近代犯罪学著作的确带有较为明显的移植西方犯罪学的特点;主要成果尚没有完成从教科书阶段向深层次犯罪学理论著作的转变,更没有提出经典的本土犯罪学理论,也没有完成开近代中国犯罪学之独立学派的宏伟志愿。不过,如果对照当代中国犯罪学的发展状况,在未对近代犯罪学予以充分的了解、考证后即予以机械地指责、批判与否定,显然是不恰当的,而在教科书甚至词典中存在有关近代犯罪学的基础性错误更是应当予以避免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考虑到当时大多数国家的犯罪学亦处于起步阶段,[29]那么弗里德曼关于当时中国的“犯罪学相当兴旺发达”的论断亦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