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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近代犯罪学

  

  国内犯罪学学者更愿意主张当代中国犯罪学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在中央号召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基础上起步和发展起来的,更愿意主张在20世纪70年代后中国才有独立的犯罪学研究,而并不承认当代犯罪学与近代犯罪学之间存在着学术传承关系,这可能是一个“错误”但却“客观”的事实。直到今天,犯罪学界仍然缺乏对于近代犯罪学的认真研究。以流行的犯罪学教科书(或教科书体例著作)为例,其对于近代犯罪学作品普遍缺乏基本的考证和直接引用,大都存在诸多以讹传讹的错误,这些基础性错误大体有以下几类:


  

  一是对版本的误解。如有的学者认为“刘麟生曾将龙勃罗梭的著作翻译成中文,于1932年出版”{14但该译本应是1922年10月首次出版。有的学者认为1923年许鹏飞出版了《犯罪学大纲》[22],实际上该书出版的时间是1934年11月。有的学者认为李剑华的《犯罪学》出版于1932年[23],但准确的说该书是由上海法学编译社于1931年2月初版,1932年6月出第3版,1937年4月出第7版。


  

  二是对作者、译者名的误解。如将“鲍如为”误作“鲍如百”{15},将“许桂廷”误作“许楼廷”[24],将“张廷健”误作“张廷键”[25],将“查良鉴”误作“查良”[26],将“胜水淳行”误作“胜水行”{16},将“李剑华”误作“李建华”{17}等。


  

  三是对翻译作品原著的误解。最典型的是将1922年刘麟生所译《郎勃罗梭氏犯罪学》误认为是龙勃罗梭《犯罪人论》的译本。该书实际上是对《犯罪及其原因和矫治》而非《犯罪人论》的翻译。这一误解流传甚广,成为国内主要犯罪学教科书、著作甚至犯罪学词典的普遍错误。[27]


  

  四是对作品著述形式的误解,如将个人专著误解为主编。典型的是将许鹏飞所著《犯罪学大纲》、李剑华所著《犯罪学》、鲍如为所著《犯罪学概论》,均误解为“主编”作品{15}84。


  

  五是由于缺乏对近代犯罪学者背景知识的了解而导致对其观点的误读。例如,有学者对近代犯罪学评价说:“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有学者开始注意用马克思主义或者比较进步的观点来研究犯罪,揭露旧社会政治制度的弊病……例如,赵琛所著《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指出:‘我国外有强敌侵略,内则农村崩溃,国计民生,日趋危殆……。’它不仅反映了解放前的中国犯罪情况的严重性,而且宣告了国民党行刑的失败。”{18}作为国民党高官,并在1949年随国民党去台,并最后客死台湾的赵琛怎么可能注意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研究犯罪或者宣告国民党行刑的失败呢?至少,他本人是不会同意对其著作做这样的理解的。


  

  在笔者所阅读的涉及对民国犯罪学研究状况介评的著作中,基本上都存在诸如上述的基本错误,这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当代犯罪学界对于近代犯罪学尚缺乏认真和系统的研究。从这些普遍存在的基本误解去审视当代犯罪学界对于近代中国犯罪学的评价,其客观性就很难不让人怀疑了。


  

  的确,就数量而言,近代中国犯罪学的成果并不多,著作不过十余部,论文不过百余篇,而且不少作品具有较厚重的学习西方犯罪学的色彩。但在笔者看来,这些为数不多的作品已经奠定了近代中国犯罪学的基本理论框架:


  

  首先,犯罪学的独立研究对象已经确立。近代犯罪学著作大多首先从犯罪概念的解析人手,分析犯罪概念界定的各种视角,然后指出仅仅从法律角度研究犯罪的诸种不足,以此确立犯罪学应当具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指出犯罪学是从社会学、生理学、心理学、法律学等多学科角度综合性地研究犯罪,并进而指出犯罪学是研究犯罪原因、犯罪现象、犯罪对策的科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许鹏飞著《犯罪学大纲》(1934年),此书提出:“所谓犯罪学自然也不外是对复杂底犯罪现象,研究其所以构成和救治的方法的原理原则,换句话说,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的原因,性质,影响,进而至于寻求救治的方法的一种科学。或者,简单底说,犯罪学是对于犯罪现象的认识”{9}。许鹏飞对于犯罪学的界定,与我国当代犯罪学的界定是基本一致的。


  

  其次,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得以确立。总的来看,近代犯罪学被归入法学的一部分,这可以有以下例证:(1)犯罪学研究者,主要为法学学者;(2)犯罪学主要在法政院校开设;(3)民国时期所出版的法学文献索引[28]将犯罪学作为刑法学下的单独篇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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