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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近代犯罪学

  

  李剑华于1921年赴日本留学,因而其犯罪学研究体例明显具有日本犯罪学的特点。又因其中共地下党员身份的原因,其关于犯罪学的基本观点,又具有鲜明的马克思主义立场,可谓中国最早的马克思主义犯罪学学者。由于有留学时期在东京日本大学进修社会学的知识背景,其犯罪学研究还具有侧重于社会学基本理论和思维的特征。在《犯罪学》一书中,李剑华主张,“犯罪是一个社会事实,没有社会关系即没有犯罪……在人们的行为中,一切被认为违害社会安宁秩序的行为,就叫做犯罪。”{5}3在《犯罪社会学》一书中,这样一种对犯罪的社会学解释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李剑华主张,“犯罪学是经验科学之一,而且是富于应用的技术的色彩的科学。犯罪学的地位,在以刑事的正义之文化目的为根底,供给其目的所必要的经验的认识。其经验科学的认识,在其应用于刑事的目的,使刑事的行动合于目的的意义上,是应用的,也是技术的。这是普通把犯罪学当成刑事政策的由来。”{5}104作为与周恩来单线联系的中共地下党员,李剑华并没有在此书中掩饰其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李剑华在抨击私有财产制度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只有废除私有财产制度,建立共有财产制度才能控制犯罪。他对于制度变革对犯罪控制的前景充满信心和期待:“社会主义者的主张,更想于此等事业之外,扩张其势力范围,今后如果一切土地都变成公有,更进而使一切生产事业、商店、船舶等,也都变成公有,换句话说,一切一切的生产事业,都集中在国家的手头,由国家按照劳力的大小来分配,使人对于社会都有劳动的义务,社会对于人人都有生存的保障,如此,社会里面便无所谓贫穷,因贫穷而盗窃,而强盗,而杀人放火,而……的,不消说,是没有的了。”{18}在当时国民党反动派残酷镇压共产党人的社会历史背景下,这的确是“冒天下之大不韪”的言论。[11]


  

  许鹏飞所著《犯罪学大纲》,堪称近代中国犯罪学的代表作。和李剑华不同,许鹏飞早年留学法国,毕业于巴黎大学刑事学研究院,还取得法国底雄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曾任上海法政学院教授和上海法学院教授。许鹏飞的犯罪学说体系完整、思辨性强,带有明显的欧陆犯罪学的特点,其犯罪学基本观点和对欧陆犯罪学学说的介绍,即便在今天看来仍颇有参考价值。在《犯罪学大纲》一书中,许鹏飞将犯罪学的学科体系分为:概论、原因论、影响论、救治论,这一犯罪学体系在民国时期犯罪学著作中颇具代表性。许鹏飞指出,单纯从法律(刑法)的角度观察犯罪,会带来诸多弊端:(1)对于已发的犯罪虽有依刑罚去防遏的方法,然对于未发的犯罪就无法预防。因为法律是只问犯罪的客观的事实,而不追求犯罪的原因,这是“不求其本而问其末”;(2)不能完全顾及社会所受的影响;(3)同时又没有完全顾及实害的程度;(4)不能得着正确的犯罪观念{9}6— 8。许鹏飞进而指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犯罪现象和刑事司法的一切机构两种,强调刑事司法是犯罪学的主要研究对象之一——尽管对于刑事司法机构的研究有的已经发展为独立的学科(如法医学、刑事采证学、监狱学等)。目前,困扰当代中国犯罪学发展的一个瓶颈性问题是,在现行法学学科体系下,犯罪学应用性的缺失和“学格”的缺失。许鹏飞承认犯罪学的功用是指导刑事司法走向合理化,同时又明确提出犯罪学研究应当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其关于犯罪学任务的论述,[12]或许可以给当代犯罪学学者和刑法学学者以启迪:{9}20— 21


  

  无论哪种科学的任务,都很简单,他是在对于研究的对象获得正确的认识,犯罪学是科学之一,自然不会例外,也是在于它的对象——犯罪——获得认识。


  

  这种认识的功用是在于使刑事司法得基于它而走上合理化的道路,于是有人说犯罪学是富于应用的和技术的色彩的科学,因为犯罪学是供给其认识以为刑事司法应用的基础,所以是应用的科学,又因为它的认识可以使刑事司法为合理的活动,所以它也是技术的,这种话固然不错,不过万不可因此就忽略了犯罪学始终是一种科学,不是刑事政策,它的任务,没有别的,是仅在于获得对于犯罪的认识。[13]


  

  对于犯罪学研究的困难,许氏早有认识:(1)犯罪学是社会科学,不象自然科学每件都可以搬到实验室去分析;(2)犯罪构成的成份复杂,而且不是固定的;(3)事实真相根本不易明了;(4)明白犯罪人个性的困难;(5)统计材料的困难。对于犯罪统计的困难,许鹏飞予以了着重强调,他认为犯罪统计是研究犯罪学的极重要的材料,但在破碎的旧中国,哪有统计呢?少数的统计材料,如“司法行政部”的“司法统计”又属于秘密材料,普通人无法参考,“这是中国特有的困难”{9}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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