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著作外,民国时期还翻译了少量西方犯罪学论文。[6]主要有化一译《犯罪和社会组织》、藏六译《犯罪与精神病》、《佯病与精神病的关系》、《变质症与犯罪法的关系》、《犯罪人个性之注意》、王学文译《墨祖贾Megger动学的犯罪理论》、拂尘译《犯罪心理学之观察》、拙夫译《女性犯罪现象之统计的观察》等,所翻译发表的犯罪学论文侧重于译介西方犯罪心理学。
这些著作的译介,对近代中国犯罪学的产生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说,近代中国犯罪学就是以对西方犯罪学著作的译介为发展起点的。[7]例如,李剑华所撰写的中国第一本《犯罪学》,即是在翻译胜水淳行的《犯罪社会学》做讲稿的过程中,逐步积累而成{5}2。其他学者在进行本土犯罪学著作的撰写过程中,亦十分注重对西方犯罪学成果的参考与借鉴。对此,近代犯罪学者曾经明确肯定这是中国犯罪学发展的必由之路。例如王克继在其所著《犯罪学》自序中就曾经指出:“在我国各样的科学,无不落于人后,关于犯罪统计的材料,更是绝无仅有,所以不能不依据已有的各先进国犯罪学者研究的结果,作为我们的参考。”{7}一些早期犯罪学著作更是主要依据西方犯罪学资料而写就,例如,赵琛所著《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中所用的犯罪统计数据,几乎都来自于日本学者的调查和统计;许鹏飞所著《犯罪学大纲》也主要是依据西方犯罪统计资料,穿插国内罕见的一些统计资料(基本上只有民国十九年司法统计中涉及犯罪的部分)作为论述的主要依据。正因为如此,后人在评价近代犯罪学时,的确容易产生“基本上是以介绍外国犯罪学为主,还谈不上有独立的犯罪学研究”{8}的印象。
不过,如果考虑到在20世纪20、30年代各国犯罪学亦大多处于发展阶段的背景,这些主要在20、30年代所翻译而且数量似乎亦不多[8]的西方犯罪学作品已经非常可贵地将犯罪学研究较为发达的意、日、美等国家较有代表性的犯罪学著作译介入中国,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犯罪学研究的最新动态,可以说已经为中国近代犯罪学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理论起点。而且十分可贵的是,近代犯罪学学者在译介西方犯罪学著作的过程中,对于西方犯罪学的研究成果既没有过度推崇,也没有机械地否定,而是在总体上保持了一种理性的态度,避免了一种两极化的评价方式。这样一种对待西方犯罪学的态度,即便是在今天,仍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此外,犯罪学的先驱们也十分强调发展中国本土的犯罪学研究,在学习西方犯罪学理论精华的基础上,已经开始关注中国本土犯罪问题的特殊性。例如,许鹏飞在分析上海市社会局发表的《民国18年(公元1929年)上海盗窃统计表》所反映的犯罪与季节的关系时指出:盗窃罪多发于冬季,一年中以12月和1月最多,7、8两月最少,这是因为寒冷和中国年终大结帐的传统,导致盗窃犯罪增加{9}。再如严景耀的《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一书,虽然深受美国犯罪学的影响,侧重运用社会解组理论、冲突理论等作为分析的工具,却十分深入地研究了颇具中国本土特性的犯罪问题,这显然并非“生搬硬套西方犯罪学理论”,更不可能“实际上阻碍了中国犯罪学的发展”{10}了。
二
随着西方犯罪学著作的译介,在20世纪30年代,由我国学者所著的犯罪学著作也开始出现。这些著作的出现,既是受到西方犯罪学的影响,也是基于犯罪学教学的需要,这是近代中国犯罪学创建和本土化进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9]在20世纪20、30十年代,虽然近代中国本土性犯罪学研究还处于起步时期,但犯罪学已经成为大学中开设的重要课程。早在1930年,李剑华就曾指出:“在我们中国各大学中,现在几乎都设的有犯罪学这门课程。”{5}9 1939年,孙雄亦指出,“我国近年来,法科大学已将是科列为必修科目。”{11}除了主要在法政院校开设犯罪学课程外,一些大学的社会学院系、心理学院系亦开设有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课程。许多学者在讲授犯罪学的过程中逐步积累资料、完善讲义,形成了近代中国首批本土犯罪学著作。
据笔者考证,李剑华于1930年完成、1931年出版的《犯罪学》[10]一书,是我国学者所撰写的第一本犯罪学著作。此书共分7章,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学的历史、任务、研究方法,犯罪的概念、分类、原因及其对社会的影响,救治犯罪的方法、措施等,附录为犯罪学家及其文献。1885年加洛法罗将其著作命名为《犯罪学》,这被视为犯罪学诞生的重要标志。如果仿行这一标准,1931年李剑华《犯罪学》一书的出版,亦可谓标志着近代中国犯罪学的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