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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人治的较量

  
  赫鲁晓夫上台后,对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进行了批判(见前述《法治论》第420-421页)。但由于“法治国家”的主张一直不被苏共继任领导人所重视。即使戈尔巴乔夫意识到了这一点,在这种计划经济和高度中央集权的环境下,要想改变也是困难重重了。1991年,前苏联正式解体。

  
  2、新中国的法治之路

  
  1949年,新中国宣告成立。在法制建设领域,当时提出了摧毁旧法制、创建新法制的口号。国民党的六法全书被全面否定,而建立无产阶级自己的法治,又不是一天两天就能完成。于是,在1949-1954年之间,我国实际上处于一个“规范真空”时期。旧的法律体系被打碎之后,就必须要有新的东西作为立法指导,而在民间社会中,中国又很缺乏像西方那样不成文法的精神,再加上资本主义对新兴的大陆政权百般仇视,而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却向新中国抱以欢迎态度,因此当时的法律起草主要是借鉴苏联经验,这样一来,维辛斯基等人的理论也开始向中国渗透。受战争年代传统的影响,中共中央在废除国民党立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时指出,人民的司法工作在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的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和其人民解放军的其他纲领,政令等作依据,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法律,从法律,没有法律,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毛泽东自己也说:“党的政策是国家一切活动的依据。”这种政策至上、政策即法律、政策高于法律的思想,在1954年制宪时,得到了明确的体现。在制定这部法律时,立法者们计划15年完成向社会主义过渡,因此预言该宪法只管15年。在这一时期,政府权威是社会所有权威的唯一来源,法律权威的建立不得不依赖于政府权威(以上部分主要参考前引《中国法治之路》第83、84、91页)。

  
  1956年过渡时期完成。虽然有斯大林的教训摆在面前,党的领导者们还是认为宪法的使命已经结束。特别是此时,与经济集中相伴,各种权力逐渐集中于书记一人之手。于是,1957年,反右斗争一开展,就批判“法律至上”的观点。在1958年8月21日的北戴河会议上,毛泽东作“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靠养成习惯”的讲话,得到了党内人士的一致支持(见陈景良主编《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46页;应松年主编《法学专题讲座》,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66页)。蔑视法律的风气得以助长。从1958年开始,公检法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被打破。1959年开始,政法院系的正常教学也受到了干扰。“有事办政法,无事搞生产”成为政法工作的方针。1966年,文化大革命全面展开,中国进入了一个“无法无天”的时代。在这场政治运动中,江青提出要彻底地砸烂“公检法”。1967年,陈伯达,江青提出制定《公安六法》,将司法权全部集中于公安部门,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1969年,人民检察院被正式宣布撤销。全国各地建立了所谓集党、政、财、文、军事、审判、检察权于一身的革命委员会,“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大量出现,“白卷先生管理政权”,阶级斗争扩大化,就连国家主席刘少奇也被加上莫须有的罪名,横加摧残,含冤而死。因而有学者认为,文化大革命期间是一个连人治都远远不及的时代。

  
  文革结束后,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大规模的“拨乱反正”开始了。对于法治化建设,采取了一种自上而下的变法过程。邓小平提出:要通过改革,用法治代替人治,要让我们的民主法制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实践中,采取了“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制”的方式。在80年代制定的一些法律中,法律政策化的倾向还有残余存在。“国家鼓励”,“国家支持”,“国家给予”等政策宣告政策用语频频使用(见前引《中国法治之路》第91页)。从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针对受教育程度较低的人群开展普法教育。1982年,新宪法出台后,开始接受某些法治论的某些主张。但在实务界,人们仍乐意用“法制”一词,而拒用“法治”,一些受教育程度较高、行政级别较高、年龄较小的人群法治意识淡薄。1989年六四风波后,搞形式上的法治还是搞实质上的法治,成为人们思考的一个问题。我国转型时期政府权威失落、法律权威缺乏的特征开始显现。1989年9月26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提出:“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不能以党抗法。”他认识到这是一个人治与法治的问题,并表示:“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考虑到以前提倡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无法表示“实质法治”,1996年,江泽民同志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修改宪法时将这一条明确写入法律条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原有的法律制度已很难适应社会变化的要求,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于是2000年江泽民又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期将人治中的某些合理因素加入到法治建设中去,以达到在2010年左右建立一个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来的路将如何走,我们拭目以待。

  
  五、结论

  
  通过对中西方人治法治之争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理论上,古往今来的既有提倡人治的,又有提倡法治的,还有主张二者相结合的,这场论战直到现在也未形成定论;在实践上,在中西方都是实施人治的历史悠而久之,实施法治的历史、法治的推行困难重重。目前的情况也只能说明人治与法治并存,并没有谁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在现有条件下,我们可以认为,相比人治或者法治,将人治和法治相结合似乎更为可行和合理。

  
  首先,主张法治,反对人治,这是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时的口号,而到了今天,时代变了,我们不可能拿几百年前的理论来指导现在的实践工作。应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从中国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在中国历史上,理想的治世是是人治和法治结合得比较好的几个时期。我们就应该从这段历史中找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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