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康有为、梁启超取得光绪的信任后, 他们就开始了变法运动,试图用西方的法治挽救中国。但是,在慈禧为首的顽固派的打击之下,这次百日维新最终以戊戌六君子喋血菜市场而宣告失败。不久,旧中国的统治者们都意识到了“法治”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巩固自己的地位,于是纷纷效仿西方立法。在晚清,出现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批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典及草案。
在晚清,还有一批学者的思想也应注意。他们不赞成康梁搞君主立宪的改良运动,而倾向于民主共和。他们主张法治,但并不偏护封建专制。如章太炎认为“刑不上大夫”的特权法乃是“肉食者所以自谋”之法。孙中山也是持这些观点的,他不仅嘴上说,还领导仁人志士亲自将其付诸实践,推翻了满清的统治。但孙中山的“公理”没能斗过袁世凯的“强权”。袁世凯自己也想当皇帝,可是此时的民主共和已是深入人心,他只能在人民的唾弃和对帝制的绝望死去。这使得袁世凯之后的中国统治者对法治和人治问题就比较小心了,他们对人治“用而不宣”,对法治“宣而不用”。
1919年,中国爆发了五四运动,民主共和派的陈独秀提出“打破北洋军阀专制主义的特权统治”,“尊重民权、法治、平等的精神”,得到李大钊、吴虞、鲁迅等先进学者的响应。而改良派的胡适则提倡“好政府主义”,要求由好人来组建政府,为社会大众谋福利。他的主张在1922年由王宠惠得以实践,但很快就在军阀派系的斗争中破产。此后,他转向了康梁式的法治。
1927年,蒋介石在南京成立国民政府。以胡适、罗隆基为首的一批受过启蒙思想熏陶的自由民主人士开始反对国民党的一党专制,主张用改良主义来推行法治。1929年4月,胡适发表《人权与约法》一文,提出通过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之基础。同年,罗隆基在《论人权》一文中提出“法治的根本原则是一国之内,任何人或任何团体不得超越法律的地位。”可以说,他们的主张没有脱离西方启蒙思想家的窠臼。
1933年末,自由民主派受到蒋廷敝、丁文江等独裁派的挑战。一方主张民主法治,一方主张专制独裁。[7]这场论争持续了十几年,国统区的法学界都卷入其中。到四十年代中期,“古今中外无纯粹人治之国,亦无纯粹法治之国”的说法成为共识(见张晋藩 曾宪义 《人治与法治的历史剖析》,载于《法治与人治问题讨论集》,群众出版社1980年版,第227页;又见张武扬 焦凤君著《中国政府法制论稿》,第15页)。
四、新中国与前苏联关于人治与法治的斗争
(一)理论
1、维辛斯基等人的思想
在前苏联的理论界,法治观念的传播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德国的“法治国”思想(它是由普拉齐杜斯于1798年首次提出的)早在沙俄时代就已经传入,无产阶级学者也有人表示接受。20世纪20年代中期,法学家A.马林茨基提出:“苏维埃共和国是在法律制度条件下进行自己活动的国家。”很快,这种理论就被视为资产阶级法治国家观念的翻版或破乱货,遭到理论界的一致批判。1929年11月,卡冈诺维奇在共产主义学院苏维埃建设和法研究所作报告时,猛烈抨击这种法治国家思想,认为苏联必须“摒弃资产阶级国家的法治国家观念”,谁把这一观念适用到苏维埃国家就意味着谁“受资产阶级法学家的支配”。与此同时,帕舒卡尼斯又提出:“人们必须记住,道德、法律和国家都是资本主义形式,无产阶级也可以利用这些形式,但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意味着它们可以进一步发展和渗透进社会主义的内容。”他认为这些形式“不能吸收社会主义的内容,就必定反比例地随着社会主义内容的增加而趋于消亡。”(参见(爱尔兰)J.M.凯利著,王笑红译,《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法律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339页 )这一观点尽管符合马克思主义原理,但在当时被视为法律虚无主义,很大程度影响了人们对法律的看法。30年代中期,帕舒卡尼斯的思想受到批评,但此时由于法治国家思想已遭否定,加之党——国家一体化的行政体制和对斯大林的个人崇拜,此后十余年,苏联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践踏和破坏。(以上部分主要参考王人博 程燎原 著,《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7月第2版)
30年代中期-50年代初期,最有代表性的思想是维辛斯基的法律观(以下部分主要参考何勤华主编《二十世纪百位法律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版,第344-348页)。维辛斯基是当时苏联的著名国务活动家,曾任苏联总检察长。1938年7月,他在全苏法律科学工作者会议上提出其对法的定义:“法使以立法形式规定的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和为国家政权认可的风俗习惯和公共生活规则的总和,国家为保护、巩固和发展对于统治阶级有利的和惬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以强制力量保证它的施行。”这一定义给人一种法单纯是阶级斗争、阶级统治的工具的印象,似乎法是纯粹由国家权力产生的。该观念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建设,容易导致滥用权力、专横非法现象的产生。另外,维辛斯基还开创了内心确信原则、广义共犯理论,他将口供作为诉讼之王,制造了托洛茨基和季诺维也夫分子恐怖活动联合中心案、布哈林冤案及其它冤假错案。因此在50-70年代,维辛斯基的错误理论概念开始受到抨击(见前引《法治论》,第426-427页)。人们认为他歪曲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任务,他的诉讼证据理论也是毫无道理的,明显带有人治色彩。
1977年苏联
宪法颁布后,法治国家思想得以重提。在苏共第19次全国代表会议之前,“法治国家”与“法制国家”两个重要范畴还一度引起法学家的争论(见前引《法治论》,第414、435页)。戈尔巴乔夫上台后,法治国家思想在苏联正式确立,并为继后的俄罗斯联邦所吸收。
2、中国的人治法治大讨论
新中国成立后,在50年代中后期,一场人治法治大讨论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当时,法学家钱端升、王造时提出了法治主张(见陈景良主编《当代中国法律思想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19页;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211页)。钱端升提出“人治随人而易,而法治则可以一成不变,实行法治者,有治人可以进步更快,没有治人也可维持相当的标准。”王造时则指出,我们有一些司法工作者有时也犯了有法不依的过失,这是人治主义的表现。在写给周恩来的信中,他明确表达了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秩序作为长治久安的百年大计的观点。而这一主张,随着1957年反右斗争的展开和群众运动的兴起而备受打击。法律虚无主义蔓延,“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思想开始占据主导地位,而“法律至上” 被视为“以法抗党”,被 人们理解为右派分子企图在中国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 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治主张更是得到人们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