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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德培养为终极价值的法学教育

  
  (四)以责任伦理为基础

  
  “如果法律仍旧是一项职业的话,必须采取一些手段向学生灌输责任和义务的意识,这是一种职业的精髓。”[17]作为一种职业精髓,法律职业道德是一种责任伦理,“其主体内容是规则——法律职业者应当遵循的职业伦理规范和准则,这些规范和准则的意义主要在于分辨责任——法律职业者区别于其他职业者的责任以及各特定法律职业角色不同的责任。它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术紧密相连的。法律职业伦理的责任伦理性质意味着,一个法律职业者职业角色承担的好坏,要通过他所履行的职责来检验”[18]。因此,法律职业道德必须以特定身份的职业责任为核心,这种责任更多来源于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如法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暴行不得忌恶如仇,而应当保持超然中立进行无罪推定;律师可以为他明知有罪的人辩护,而且必须尽职尽责,这种以职业责任为核心的伦理道德与普通伦理显属抵触,然而律师制度是程序正义的运行机制,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重要保障,有其特殊的使命和社会职责。因此,显然不能以大众化的普通道德来评判、审视法律职业者的行为。

  
  因此,通过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设置“律师与法官的素质要求”、“法官的角色定位”、“法官怎样运用法律规则”、“司法中的歧视问题”、“法律职业伦理规范”、“法律与社会公正”、“法律与贫困”等内容。引导学生从社会的角度思考法律的价值,从法律职业的角度追求社会的公正,领悟法律职业者的责任感,提高道德认知和选择能力,以适应多元文化背景下多种多样的伦理困境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核心。

【作者简介】
李昕,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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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Sidney P.Simpson,The Function of the University Law School,49HARV,L.REV.1936,1068、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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