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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探究


  高空抛物侵权导致的按份责任的分担,与基于信息导致的分担责任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具有共同特点:信息不全。张维迎教授和邓峰博士认为,连带责任有三种形式。按照张维迎教授和邓峰博士的分析,中国古代的保甲制度是一种基于信息的连带责任。中国传统社会中农民聚村而居的生活模式,决定了信息流通的特点,导致乡土社会对外界的封闭性、内部信息的高度流通性和共享性。这种特点,是保甲制度成立的前提。换言之,保甲制度这种连带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发现作为执法者的政府官员无法获得的信息。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能被一部分人群以相对低的信息成本观察到,而其他人群观察该行为的成本较高,那么,让信息成本较低的人群行使监督的权力就可以大大地节约监督成本。进一步,如果制度规定具有信息优势的人群同时必须对被监督对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这部分人群也就获得了监督他人的激励和名义(权利)。[19]

  在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构成的场合,如果没有责任的成立,发现行为人的重担将只会落在受害人身上。根据现有的经验,对受害人而言,这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在每个人都分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将至少有激励做两件事情。第一件是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以便免除责任的承担;第二,那些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人,为免除责任,将会有激励来发现真正的行为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前者就会有动力揭发后者;相反,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即使那些通过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从而免除了责任的人,也因为该真正行为人的行为,而卷入了一场原本无需卷入的纠纷,支付了原本无需支付的代价,因此,也会有动力来发现真正的行为人。根据张维迎教授和邓峰博士的研究,分担责任(比如连坐)意义上的连带责任与信息不对称存在密切的关系。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连坐制度属于强而有力的激励方式,其目的在于违法行为的事后发现。[20]与受害人相比,同一个建筑物的住户对整个建筑物的情况更加熟悉一些,除非受害人也是同一建筑物的住户。这样,在责任成立的情况下,真正的行为人将极有可能被其他人发现而无处可逃。

  第三,高空抛物责任的成立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从而避免悲剧的发生。在责任成立的情况下,需要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是否因为很多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该行为、也无法证明真正的行为人、因此无法免责时,真正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会因为多数人的分担而稀释,从而减轻真正行为人的责任负担并导致所谓搭便车的情况?即反而会激励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会、或者更加会进行高空抛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加入抛物的行列?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如果没有侵权责任的成立,那么只有受害人有激励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其他人一方面会漠视高空抛物的发生,另一方面当然可能也不会进行高空抛物。然而在责任成立的背景下,由于除真正行为人外的那些无法证明自己免责的人都会替真正行为人来“背黑锅”,因此,他们也都有激励来发现行为人究竟是谁。如前文所言,即使那些通过证明自己没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从而免除了责任的人,也因为该真正行为人的行为,而卷入了一场原本无需卷入的纠纷,支付了原本无需支付的代价,因此,也会有动力来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则确立后,高空抛物者想要抛物时,不仅需要小心注意楼下经过的路人是否可以发现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围的邻居是否可以发现他。高空抛物者被发现的概率会大大增加。当高空抛物者成为过街老鼠时,这种现象就可能减少。这样来看,两种可能的后果相互抵销,责任成立要比责任不成立更有利。


【作者简介】
王成,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参见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33页。
参见齐汇:《关于火车上抛掷酒瓶伤人民事责任之请求权基础研究》,http: //www. law-lib. com/lw/lw_view. asp? no=4871。
See Ramon Casadesus-Masaneil, Daniel F. Suplber, Trust and Incentive in Agency,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Workingpaper, 2002,转引自张维迎、邓峰:《信息、激励与连带责任——对中国古代连带、保甲制度的法和经济学分析》,载张维迎:《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78-251页。
详细的分析请参见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4-312页;关涛:《对高层建筑坠物致害案件中集体归责问题的研究》,载王文杰主编:《侵权行为法之立法趋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谢哲胜:《高层建筑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载王文杰主编:《侵权行为法之立法趋势》,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参见孟天:《高楼里扔出法律难题》,http: //rmfyb. chinacourt. org/public/detail. php? id=40822。
转引自前引,关涛文。
参见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上)》,http: //www. civillaw. com. cn/weizhang/default. asp? id=27378。
参见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1-252页。
参见前引,谢哲胜文。
参见前引,关涛文。
参见王成:《高空抛物侵权连带责任的正当性》,载2006年4月26日《人民法院报》。
此种意义的连带责任是与个人责任相对应的。中国古代的“连坐”、“保甲”就是此种意义上的连带责任。参见前引,张维迎等文。
关于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利弊的分析,还可以参见王成:《公司吊销后股东清算责任的承担论纲》,载《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5期。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第262-263页。
参见前引,王泽鉴书,第277页。
中国历朝历代的保甲制度基本上都采用十进制的。尽管“十”可能并不是一个精确计算的最优模式,但很可能是一个经验上的最优模式。参见前引,张维迎等文。
参见前引,王利明书,第250-253页。
See Armen Alchian and Harold Demsetz, Production, Information Cost,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vol. 62, p. 777-795. 转引自前引3,张维迎等文。
参见前引3,张维迎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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