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但在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中则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事实上,正如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发布的《整合知识产权与发展政策》所指出的:不管对知识产权采取什么措辞,我们更倾向于把知识产权当成一种公共政策的工具,它将特权授予个人或单位应当完全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公共利益。[7]在《平衡理论》中,作者以设专编的形式在探讨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关系一般理论基础之上,系统研究了公共利益在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中的体现。
作者指出:
著作权法中存在着广泛的公共利益,它也是最终促进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从这个意义上看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定义来研究
著作权法及其相关的政策问题。公共利益在
著作权法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甚至可以公共利益为核心来了解
著作权法的概念性框架。[8]在当前国际社会普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势下,作者对知识产权法中公共利益的系统揭示,很有理论见地且具政策实践价值:这就是要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实现国家公共政策和公共利益的工具,而不是仅当成是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工具。特别是在我国正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的今天,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在保障权利人利益的基础之上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作者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5.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有领域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有领域也是作者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作者认为,公有领域本身只是一个学理概念,在知识产权专门法中一般不存在这样的术语。但是,它的提出对于深刻认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透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与作用。正是因为知识产权法中存在公有领域,知识产权法才能在保障知识产权人专有权利的基础上促进知识传播与利用、社会公众合理分享知识和信息从而实现经济发展和科技文化进步的目的。[9]在该部分,作者除了一般性地论述知识产权法公有领域原理外,着重对“思想”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知识共有物与公有领域的保留等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