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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因此,为了遏制程序滥用行为而改变现行的诉讼费用制度,从而将律师费包含于诉讼费用之中,理由不见得很充分。制度设计既要考虑遏制程序滥用的需要,也要考虑到保护诉权的需要,关键是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来制定措施,达到各种价值目标之间的平衡。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5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行为所支出的费用,不论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诉讼结果是否败诉,都由该当事人负担。这一条可以用来惩罚实施不当诉讼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但在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被取消,不能不说是令人遗憾的一笔。我国可以参照西方国家的规定,在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则之外增加一些例外规则,以反映诚实信用和公平负担的要求,使诉讼费用分担制度成为遏制滥用程序的一种手段。


【作者简介】
陈桂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萍,南开大学法学院。
【注释】

参见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9页。
参见张晓薇:《滥用诉讼权利之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
参见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十六篇“对健讼者的罚则”,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36页。
参见汤维建:《恶意诉讼及其防治》,载陈光中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1-335页。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也不提倡当事人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微小的纠纷,但是不主张将提起微小数额的诉讼作为程序滥用行为看待。
Burkbard Hess,Abuse of Procedure in Germany and Austria,In Abuse of Procedural Rights:Comparative Standard of Procedural Faimes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8,p.158.
同上注,第158-159页。
参见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7页。
田中英夫、竹内昭夫:《私人在法实现中的作用》,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14页。
参见徐爱国:《英美法中“滥用法律诉讼”的侵权责任》,《法学家》2000年第2期。
同前注,Burkbard Hess书,第175页。
郭卫华:《滥用诉权之侵权责任》,《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
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1页。
参见邱联恭等:《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之新容貌及机能演变》(讨论),载民事诉讼法研究会:《民事诉讼法之研讨(九)》,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368页。
同上注,第367页。
参见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7页。
同前注⑹,Burkbard Hess书,第166页。
同上注。
同上注,第151页。
Geoffrey C.Hazard Jr.,Abuse of Procedural Rights:A Summary View of the Common Law Systems,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8,p.35.
)参见《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徐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转引自沈达明、冀宗儒:《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诠释》,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87页。
参见田平安、罗建豪:《民事诉讼法律责任论》,《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2年第9期。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第210条。
参见《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03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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