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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章中有关于罚款的内容,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较为严重的人采取的一种诉讼上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01-103条规定了适用罚款的诸多情形。其中“违反法庭规则”、“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和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情形应当属于本文讨论的程序滥用。根据这些条文,“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上述行为的,可以对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笔者认为,对滥用上诉权也可以进行制裁,规定法院认为上诉人明显没有理由或者上诉人意在拖延诉讼的,可以处以一定罚款。


  

  2.责任费用的承担。


  

  责任费用制度具有鼓励诚信诉讼、惩罚滥用诉讼的作用。在有程序滥用行为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在负担一般诉讼费用后,法官有权判定将受程序滥用行为侵害者(或是维护程序不被滥用者)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用转移给程序滥用者负担,从而救济受害方当事人。这是从改变诉讼费用分担的基本原则的角度来规制滥用诉权的当事人,即使滥用程序的当事人胜诉,他同样将承担由于滥用程序而导致的诉讼费用。可见,责任费用作为对程序滥用的规制和处罚,重在强调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诉讼损失与诉讼利益之间的平衡。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败诉方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和其他的诉讼费用。很多国家为规制程序滥用行为而对这一原则做了变通。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和第97条规定,当事入主张无益的攻击或防御方法者,即使其在本案中胜诉,也可以命其负担因此而生的费用;当事人提起无益的上诉,其上诉费用由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负担。《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如果胜诉方进行了“多余或过度”的诉讼行为则就不适用败诉方负担全部诉讼费用的原则,即针对胜诉的原告方当事人的滥用行为,败诉方将不会向其支付原告预先支付的法庭费用。另外,《意大利民事诉讼法典》第96条规定,律师明知以及公然在诉讼中不遵守法律规定而行为,法庭可科以其承担行为产生的诉讼费用的金钱性处罚。


  

  英国法传统的诉讼费用分担规则,是胜诉方当事人能从败诉方那里得到诉讼费用的补偿;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程序,则法庭责令其支付全部诉讼费用。而在美国,律师费用一般不计人诉讼费用从而不能从对方处得到补偿,是由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的律师费。而由于联邦政府对法院提供巨额补贴,审理费是非常低廉的,美国民事诉讼规则实质上降低了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诉讼费用的风险,使得责任费用分担规则作为处罚程序滥用的手段难以发挥作用。但是,美国规则也有一些例外的情形,其中就包括恶意诉讼的例外。在恶意诉讼中,法庭可以对律师费的偿付作出裁定,这种偿付是对不当诉讼行为的惩罚。对故意违反法庭命令的当事人,法庭可以确定由该当事人负担律师费。


  

  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分担以“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为原则。诉讼费用的这种负担方式有利于促使原告在诉前全面估量案件,谨慎地行使自己的诉权,充分体现了其防止滥用诉权的功能,代表了现代诉讼法发展的方向,当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和司法解释,律师费并不包括在诉讼费用的范围之内,胜诉方仍必须自行负担律师费用。胜诉方是否有权得到律师费用的补偿,这个问题在我国引起了很多争论。其实,律师费用是否应包含于诉讼费用这个问题在世界上并没有形成主流做法,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诉讼费用制度的考察就会发现,实行律师强制代理的国家,律师费用往往构成法定诉讼费用的一部分。如德国以及法国的某些需律师强制代理的案件,律师费用就是法定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相反,在实行非律师强制代理制的国家,当事人聘请律师的费用往往被排除在法定诉讼费用的范围之外,如日本。当然除此之外,各国所奉行的诉讼理念的不同,也是决定是否将律师费用纳入诉讼范畴的一个重要原因。如美国法之所以规定当事人各自承担自己的律师费用,是因为他们认为,鉴于诉讼结局的不确定性,以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处罚败诉方是不公平的。如果律师费实行败诉方负担的话,就会有许多穷人因为担心败诉付不起对方的律师费而不敢起诉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按照英国法的规定,在高等法院进行诉讼,胜诉方的律师费用,无论如何也要得到补偿,理由在于因败诉方错误地否定胜诉方的主张而花费的不必要的费用,如果由胜诉方支持的话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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