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诉讼时效过期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制度。[9]民法设立诉讼时效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在现实的法院审理中,它减少了大量讼累,有效地维护了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二年、最长为二十年,特殊情况除外;其起算时间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网络著作权受到侵害时,网络著作权人知道该侵权行为发生后,有权向侵权行为人主张其权利,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其损失;或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侵权行为人赔偿其损失。如果网络著作权人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网络著作权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没有向侵权行为人主张其权利,也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从其网络著作权受到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也没有主张其权利的,网络著作权人便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资格。此时他的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丧失的是法院保护的权利,变成了一项自然权利,有的学者形象的称之为“裸权”。换句话说,网络著作权人超过诉讼时效不去行使其权利,丧失了胜诉的权利,不能通过公力的救济来获得应有的赔偿。但如果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在超过诉讼时效以后自愿承担其赔偿责任的,则不受此诉讼时效的限制。
但由于网络传输的迅捷性、广泛性和不易控制的特性,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很难被著作权人发现,所以会造成大量的网络著作权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从而超过二十年最长时效的情况。
【作者简介】
刘春霖,男,(1966-),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民商法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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