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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国有资产法》的思考

制定《国有资产法》的思考


刘俊海


【摘要】  当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应该特别值得关注。《物权法》不仅是保护公民合法财富之法,也是保护国家财富之法。但在对各类物权主体予以平等保护的同时,仍要强调对国有资产的特殊保护,有必要出台《国有资产法》。从理想与现实的不同层面看,《国有资产法》的调整对象外延也不尽相同。同时在出台《国有资产法》时,要注意其与《公司法》的关系。
【关键词】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公司法;国家股东分红
【全文】
  

  一、《物权法》对国有资产的一般法律保护


  

  当前,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应该特别值得关注。国有资产在改制中的流失途径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机构缺乏诚信,使国有资产的价值被低估;改制过程中,在海外设立的国有企业缺乏应有的监管;国家持股或控股的企业通过关联交易将国有企业的股份、资产、利润转移给第三者等等。2005年《物权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后,引发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如何保护国家的财产权利,预防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笔者在2006年就曾撰文建议,在抓紧起草《物权法》的同时尽快起草《国有资产保护法》[1]。有恒产者有恒心,恒产的存在基础是恒法。《物权法》不仅是保护公民合法财富之法,也是保护国家合法财富之法,两个立法目标之间并不矛盾。各类物权主体都受《物权法》的调整和保护。《物权法》应当体现平等对待、一体保护的立法理念。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的平等原则,除非立法者基于公共政策的考量另作特别规定,《物权法》的规定应当一体适用于包括国家在内的各类物权主体。因此,《物权法》可以从抽象物权主体(包括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的高度,就物权的内容、取得、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等问题作出一般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有人将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称为“私权”,将国家的财产权利称为“公权”,并将“私权”与“公权”对立起来,进而把国家财产权利保护排挤出《物权法》的立法任务之一,值得商榷。从法理上说,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与公民享受的物权、债权、股权等具有财产价值的民事权利既具有特殊性,也有一般性,都受《物权法》的保护。因此,《物权法》既要胸怀公民的物权,也要胸怀国家的物权。近年来,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过程中有些国有资产被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因此,无论是在民间,还是在学界,都要求制定专门法律堵塞制度漏洞,预防国有资产受到不法侵害。有鉴于此,为了巩固与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全国人大财经委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国有资产法(草案)》,并于2007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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