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这个判决是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就是遵循法治的原则,是于法有据。如果是罪刑人定,有罪推定,就是于法无据,就是一种不据法司法。
何为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不仅仅是几个名词,而是代表一种新的
刑法原则进入了1997年的中国
刑法,一种新的法治理念进入了中国亿万普通老百姓的心里。
如何理解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没有系统地学过法学,包括刑法学的普通大众来看,非常简单,就其字面意思,一个字的解释都是多余的。
对
刑法的这几个最基本的原则,法律显然没有再给出立法解释。
我们不妨重温一下
刑法的有关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24]。
这话说得再明白不过了,外行人都能懂了。
为了进一步加深理解,我们看一下深圳刑事法律网的解释:
1979年
刑法未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1997年修订
刑法取消了类推,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本条规定的罪刑法定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对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罪刑法定原则是相对封建社会罪刑擅断而言的。确立这个原则,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实行这个原则需要做到一是不溯及既往,二是不搞类推,三是对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四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五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越法律。罪刑法定原则,是立法原则,
刑法修订遵循了这个原则,同时也是执法原则。
刑法取消类推,明确规定这个原则,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大进步,对内更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外也更能体现我国保护人权的形象[25]。
但是,到了许霆案件上,却把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弄懵了。有的懂法律的人,要么回避这些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要么说,对这几个原则要作“灵活理解”?
什么是“灵活理解”?显然就是讲课的时候“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办案的时候“罪刑人定”、“法无明文规定亦类推定罪”。
整个许霆案件的审理过程有罪推定的倾向是十分明显的。《21世纪经济报道》的记者郭国松认为,重审一审是一场有罪推定的闹剧。郭记者写道:“归纳起来,我对法庭的失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检察机关有罪推定,公诉人逻辑混乱。二、法官欠缺专业素养,时常充当‘第二公诉人’。三、律师‘跑题’,激愤有余,理性不足。四、被告人语无伦次,在法庭上倍感弱势”[26]。
如果我是法官,我也想给许霆定罪。因为,他从自动柜员机上提取的17万多元钱原本不是他的,是机器故障才使他有了这个机会。而机器故障永远难免,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在“许霆们”面前就没有保障。
如果我是立法人,我想把许霆这种行为确定为犯罪行为,给他规定一个新的罪名,规定相应的量刑幅度。但这需要启动立法程序,需要一段时间。
因此,就目前来说,社会对许霆案件能够做的只能是依据“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无罪推定”的原则宣告他无罪。因为,我们的社会司法系统还做不到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所说的“不据法司法”(justice without law)[27]。
庞德认为,不据法司法“是一种根据主导的善的感觉的司法,它不受规则的限制”[28]。博登海默指出,“如果法官都是些能凭直觉或万无一失的本能便始终在各个案件中发现正确的判决的圣贤,那么施行一种‘不据法司法’的做法也许是可能的。但是在一个人们极易犯严重的判断失误的不完善的社会中,这却是行不通的”[29]。
博登海默在这里说的是法治比较健全的美国。美国的法官尚且达不到“圣贤”,他身在美国尚且不敢相信他们的法官始终能够在各个案件中发现正确的判决。毋庸置疑,我们中国的法官更不可能是庞德所说的“圣贤”,其“自由心证”更不可能万无一失,完全正确。
相反,许霆案件的审理完全是另一种“不据法”,既没有依据法律的规定,又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